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北京防治校园欺凌强调教育惩戒 如何有力不越界?

2017年06月08日 09:26 | 作者:杜晓 |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过去人们关注教师体罚较多,那么,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实施?

“当学生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首先应该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还不改,就要实施惩罚,确保让学生行为回归正常状态。”储朝晖说,“关于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老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年轻的老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会更加谨慎、小心,如果是经验丰富的老师,行使惩戒权就不同于年轻教师。不同的学生也不一样。个性不一样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对其行使惩戒权的过程都是不一样的。”

储朝晖认为,如何行使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主要是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互动状况,以确保有效对学生发挥作用。

王维审认为,教育惩戒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在内容上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有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学校在这方面也可以出台一些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劝退,高中阶段有劝退规定。”王维审说。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仅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合法校规的制订,需要学校依法治校,并拥有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教育部已经要求各中小学制订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机构权责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但有很多学校并没有真正把章程当回事,还是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加以应付。学校应该结合章程的制订,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储朝晖认为,学校在实行劝退等惩罚措施时,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惩罚。“如果是多次发生,就要给予惩罚,如果是刚刚发生或者偶尔发生,还是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编辑:梁霄

关键词:北京 防治 校园 惩戒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