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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校园欺凌强调教育惩戒 如何有力不越界?

2017年06月08日 09:26 | 作者:杜晓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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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惩戒权须有合法程序

2009年,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门设立了条款提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

对于“适当方式”“批评教育”以及后续手段等,上述规定未作具体说明。

“还是有很多班主任不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当方式’,担心万一‘不适当’而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熊丙奇说。

储朝晖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悬起来,就相当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剑去刺伤某个学生。不能把惩戒权的使用理解为只有当其刺伤某个学生时才算是使用了。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惩戒权,这就是在使用惩戒权。

“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该从一些教育领域适当退出,让教师能够正常行使惩戒权力。”储朝晖说。

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作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包括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的学生事务中心,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及学生家长,学生及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作出新的决定。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熊丙奇说。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认为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赋予教育惩戒权,教师只不过是一个执行主体而已。”王维审说。

储朝晖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教师法中应该包含教师在必要时候行使惩戒权的条文,但是目前教师法中还没有相关规定。因为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其他法律中不容易涉及相关内容。

制图/高岳

编辑:梁霄

关键词:北京 防治 校园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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