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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式监督是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新概括

2017年06月12日 10:51 | 作者:陈惠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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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商式监督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形势,赋予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新蕴涵

“协商式监督”与“政治监督”虽然在本质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又有新的视角、新的蕴涵。这个新视角、新蕴涵就是,强调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人民政协有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政协一成立就既是统一战线组织,又是政治协商机关。十八大后中共中央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其中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正是适应这一新形势,习近平总书记代表中共中央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进一步论述了协商民主是我国独特的、独到的、独有的人民民主形式,明确了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这是在坚持人民政协基本性质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任务。这个新任务就要求,不仅要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角度,而且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提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固有属性。因为监督本质上属于民主范畴。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作出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因此,将政协民主监督与协商民主相联系提出协商式监督,也要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提出这样一个论断意味着,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开展的政协监督,不是权力监督,但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有国家政治制度保障、能够作为我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监督。正因此,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首次把政协民主监督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时,是把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与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并列放在一起论述的。而对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则另外单列了一条。所以,也可以说《意见》的这个概括,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这一独特优势,这次《意见》不仅首次全面规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而且首次提出了政协的监督是有重点的,这个重点就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之所以要专门提出监督重点,一方面是因为政协的监督内容十分丰富,需要选择重点、有的放矢地来开展;另一方面更因为这是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实效的需要。从历史上看,过去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在发挥监督作用时比较强调提倡广开言路,让委员在各种会议和活动中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地发表意见。应当说这在当前也仍然是需要的。这次《意见》也继续提出了要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但是,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监督作用,就更要注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实施加以监督,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是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俞正声主席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协监督要“真监督”,真监督不仅要“敢讲话、讲真话”,而且要注意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监督。

编辑: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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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协 协商式监督 政治监督 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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