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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见证的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2017年06月23日 15:20 | 作者:王凤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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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份文件与香港基本法

中英两国外长经过七份书面信息的磋商,已达成协议和谅解的,均在香港基本法中依法定程序予以落实;英方对立法机构所表达的关注,也在香港基本法中予以明确或作出相应规定。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问题上。

(一)港英立法局首次直选议席的数目和特区立法会民主进程的发展

港英立法局部分议员首次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涉及1997年前后两个立法机构民主进程的衔接和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问题,必须经中英双方磋商,达成共识,才能实施。

英方最早提出于1991年首次引进立法局直选议席为10席。在基本法定案前夕,1990年1月11日,港督卫奕信访问北京时又提出将直选议席增加到20席。就中方正在起草的香港基本法而言,已经有了香港回归祖国后政治体制上10年稳定期的设计,即对1997—2007年特区立法会的民主发展作出安排。因此,中方不能只对“91年直选”的议席数目表示意见,更重要的,要与以后几届立法会的直选议席数目连贯起来考虑,展示10年特区立法会的直选进程。为此,中方于1月15日对卫奕信的建议表示:“91年直选”议席数目限制在15席,1997年为20席,1999年为24席,2003年增至30席。沟通至此,这个问题就上升到中英两国外长书面磋商的层次。

七份书面信息的第一份是赫德外相致函钱其琛外长,来函即承接上述沟通情况为开头:

香港总督已向我汇报了他上星期访问北京的情况。我认为,访问十分重要,因为它使双方增进了对对方观点的了解,尤其是有关政治发展问题上的观点。

当时的中文译文对“政治”和“政制”尚无严格区分。此处应译为“政制”。

赫德外相在第一份文件中,反复强调“将中方建议1999年席位的数额(24席)提前至1997年实现”,这就意味着,港英立法局1995年直选议席为24席。

钱其琛外长于1990年1月20日在第二份文件中明确答复赫德外相:

中方于1月15日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提出了一项新建议,这是我们在此问题上所做的积极努力和重大让步。考虑到各种因素,中方不能同意外交大臣阁下关于将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机构直选部分比例定为百分之四十的建议。但是若英方同意中方在15日建议中所提的1997年及其后各届立法机构的直选部分比例(即:总数60名,1997年占百分之卅三点三,1999年占百分之四十,2003年占百分之五十),为了实现1997年前后政制上的衔接和政权转移的平稳过渡,中方愿意考虑英方把1991年立法局的直选议员从15名增至18名的想法。

对中方的让步,赫德外相在1月31日的第三份文件中,仍坚持原有主张,不肯松动。对此,钱外长在2月3日的第四份文件中坚定地表示:

正如外交大臣所知道的那样,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即将召开会议,作出最后的决定。如果英方不能接受1月20日我向你转达的信息中所提出的建议,那么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就只能按原方案作出决定。我想外交大臣非常清楚地了解,基本法的起草完全是中国的内部事务。

随后,陈滋英于2月8日傍晚紧急约见唐纳德大使,奉命重申了中方的立场。

在中方的一再坚持下,赫德外交大臣在2月12日的第七份文件中,终于同意了中方的建议:

我现在准备就以下文字同中国政府确认一项谅解。如果《基本法》最后文本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中的直选席位在1997年为20个,在1999年24席,在2003年30席,英国政府准备将于1991年实行直选时把直选议席限制在18席。

这就是说,从1991年至2007年,从港英管治下的立法局到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在各届立法机构直选议席的数额上,中英双方达成了协议和谅解。

中方信守这一书面协议,将上述共识分别纳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六项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一项第一款中。具体措辞分别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30人

中英两国外长就1997年前后香港立法机构在直选议席名额上达成的协议和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香港基本法对此作出的规定,在香港政制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91年直选”是香港政制迈向衔接基本法的第一步。如果1991年直选是18席,1995年增至20席,就可以循序渐进衔接基本法对1997年首届特区立法会直选议席(20席)的规定。这个政制发展的突破,并不是港英政制的必然发展,而是由基本法的规定决定的。

编辑:曾珂

关键词: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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