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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见证的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2017年06月23日 15:20 | 作者:王凤超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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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1995年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1990年1月11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正、副秘书长李后、鲁平向在京访问的港督卫奕信通报了关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选举委员会的设想:从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产生开始,除分区直选和功能团体选举两种选举方式外,增设一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的方式,目的是使香港一些有名望但又不希望参加直选的人经选举委员会选举进入立法机构发挥作用。英方也希望在管治期内最后一届立法局(1995年)议员都能继续工作到1999年,英方原则同意中方的设想。由于在当时港英当局的建制中,没有选举委员会的设置,英方表示愿意同中方合作,将该选举方式介绍给1995年选举产生的立法局。2月6日,英方在第五份信息中对建立选委会的框架提出五点原则。2月8日,中方在第六份书面信息中,对英方作出答复:

中方同意英方在文件中所提的关于选举委员会的五点原则。但对选举委员会组成的比例,中方认为只能按照基本法(草案)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成分和比例,因为附件一在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已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中方认为,上述成分和比例的规定是适当的,不宜再改。

基本法附件一第二项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分和比例为: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2月12日,在第七份书面信息中,赫德外相对中方的上述提议作出答复:

我原则同意你提出的成立选举委员会的安排。这一选举委员会可于1995年成立。此项安排的详细细节可由双方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讨论。同时,我希望你已同意的五项原则能在《基本法》中得到反映。

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在选举委员会问题上,英方同意了中方的安排。

(三)关于立法会议员的国籍限制

在七个文件中,英方还对香港基本法拟定中的某些制度性设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中英双方虽然在书面信息中没有详细讨论,但中方予以关注,并在基本法定案时予以体现。特区立法会议员的国籍限制问题即是其中的一项。

赫德外相于1月31日的第三份信息中提到:

我看到报告说基本法将有一新的条款,将立法局成员的外籍人士数字限制在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这在香港引起了关注,将给连续性设置严重障碍,也很难实施。

2月6日,英方在第五份信息中对此要求澄清:“如立法会中外籍候选人超过百分之十五,如何取舍;只在香港享有居住权的非华人永久性居民是否亦受此限制,英方认为此类人应视为香港人。”

香港是一个国际性的都市,有不少外籍人士在这里长年工作和生活,为香港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况且将来特区政府和法院也可继续任用外籍人士。在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构成中,就包括持有效旅行证件在香港居住7年及以上的非中国籍人士。立法会容纳一定比例的外籍议员,是适合香港永久性居民构成状况的一种安排,但必须有一个限额。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建议,规定香港特区的非中国籍或拥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被选为立法会议员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议员的15%。英方从传媒的报道中获悉后,对此提出了种种问题。中方在2月8日第五份文件中作了答复:

基本法必须对下列两种人在特区立法会的席位数目加以限额规定:一种是外国人,即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另一种是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采取后一种人包括在内的措施,完全是由于英国单方面公布给予五万个家庭以“完全的英国公民地位”所引起的,英方自称在香港立法局没有国籍限制的说法是与香港的历史事实不符的。至于限额幅度,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将会作出决定。

指英国1989年单方面决定给予部分香港居民完全英国公民地位的计划。

2月12日,赫德外相在给钱外长的第七份文件中表示:“如果你继续认为有些限制极为重要的话,我希望你能考虑增加名额以减少这种风险。”中方听取了英方的意见,基本法定稿时,将这种限制从原订的15%扩大为20%。此点纳入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规定中,即基本法第67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囯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四)关于立法会分开计票的问题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于1990年1月同意在基本法草案中加上一条有关分开计票的新条款。所谓“分开计票”,是指将以三种选举方式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分成二组:功能团体产生的议员为一组;分区直选和选举委员会产生的议员为另一组,对法案付诸表决时,采取分组计票的办法。

英方对这一制度设计提出五点意见,其中包括英国政府无法在英国管治下的1995年采纳此项表决程序。2月8日,中方在第六份文件中作出回复:中方认为,此种表决方式有利于发挥立法会本身的制衡作用,从而保障香港各阶层的普遍利益,对香港的稳定繁荣有好处。至于分开计票的具体方法将由最近召开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方认为,英方如不打算在1995年的香港立法局中实行分开计票的办法,中方亦无意坚持此点。从1997年特区第一届立法会开始实行此项表决办法,对政制衔接并无影响。

基本法的最后文本,将此种表决程序写入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第2项: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基本法的这项规定,将政府提出的法案与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作了区分,体现了行政主导的原则。

经过上述较详细的引证和扼要说明,就可以明了七份外交文件与香港基本法关系密切。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编辑:曾珂

关键词:七份中英外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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