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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如何预防? 降低刑责年龄争议仍在持续

2017年07月24日 15:45 | 作者: 章正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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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来震慑这些孩子

刘宏艳的观点,得到了坐在身边的王家娟老师的支持。王家娟是全国人大代表,是辽宁省辽阳市的一位高中老师,已经当了26年的班主任。

在普法的时候,王家娟曾经问过一些学生:“你做错了事该怎么办?”“找我爸,找我妈摆平。”有孩子回答,这让她有些失望。

从2013年开始,王家娟一直关注青少年犯罪情况。她举例,在一个学校,有学生组织成“青龙帮”“虎头会”的“帮派”,成员基本上是富二代。一次,“青龙帮”成员到“虎头会”成员的寝室,把对方打得头破血流。王家娟得知后找到学校了解情况,学校却回答“没事,学生就破了点皮”。学校也没有给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就私了了。

“媒体每年报道校园欺凌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到今天已经有26年了,为什么我们国家的青少年还屡屡受到侵害?就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软法’,只有修《刑法》才能硬起来。”带着东北口音的王家娟说出自己的观点。

“我今年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她给出的理由是:“(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家娟提出建议,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一种观点是“恶意补足年龄”。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王家娟进一步建议,有一些案件性质非常轻微,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可以采用不起诉的方式。未成年人保护,不应该盲目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对特别恶意的犯罪采用“恶意补足年龄”,震慑住这些孩子。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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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 暴力 刑责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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