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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降低刑责年龄 争议在持续

2017年07月25日 09:36 | 作者:章正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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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的某艺术学校,几个如花似玉的女孩群殴另一位女同学,还拿凉水浇,造成其心理出现问题。最终,学校把带头打人的13岁孩子开除了。

“她们可是学习艺术的啊!我也很揪心,这么小的孩子到社会上能干什么?”全国政协委员侯露,是安徽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此事曾让她一度很痛心,便现场给法律专家讲述了这一案例。

近日,在共青团中央大楼内,由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20多人围坐在一起热烈讨论,说问题、讲真话,共同为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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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有人大代表呼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侯露很较真,专门找到学校老师,了解到打人的孩子平时学习很认真,在之前没有一点征兆,来自离异家庭。“就连她的老师也哭了两天两夜,要知道选拔一名学戏的人才有多难,才13岁就制造了这样一起悲剧。”她说起这事儿时有些激动。

校园暴力该如何预防?侯露发现了一个悖论:公安部门推到学校,学校推给了家庭,家庭推给了老师,老师推给了学生自己。她提出:“要知道这些孩子就是不懂,他们要懂了就不会这样做了。”

侯露直言:“很多父母教育不当,就会埋下隐患,孩子早晚会出事,不在学校出事也会在单位出事。”

她认为,比如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该把对校园暴力的预防纳入教育范畴。“我们是不是对校园暴力能够有一个专门的法?管住这个事。”她提出建议。

法学专家、坐在对面的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回应:“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是很多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论是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还是专门法律的形式,我国确实也可以考虑。”

刘宏艳是全国人大代表,也是辽宁省北票市的一名高中教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越来越小,犯罪的群体和规模不断地扩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宏艳建议把这一条修改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要充分地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文化教育为主,劳动教育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近年来,一直有社会舆论呼吁降低这一年龄,刘宏艳也不例外。“这种标准没法约束一些犯罪。”刘宏艳给出理由。

编辑: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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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年龄 未成年人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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