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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人的长风“破”浪

2018年04月10日 14:55 | 作者:孟焕良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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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

鞠海亭特别相信胡适讲的“一个人的业余活动比他的职业还更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前程往往全靠他怎样用他的闲暇时间。”

他在瑞安法院的党课上告诉干警:“用业余时间打牌,可能会成为一个赌徒。用业余时间创作,就可能成为一名作家。用业余时间做学问,就能成为学者。”

他率先垂范,成了“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唯一的爱好就是运动。在华政读本科期间就是校长跑队队长,曾获校拳击冠军和长跑冠军。参加工作后,每天早晨学习武术螳螂拳,或者攀登住处附近的东塔山。

而这些仿佛都是在为做学问储备充沛的精力。

进入温州中院后,鞠海亭审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年,陈某花50万余元从销售公司购买奔驰轿车后,发现该车重新喷过漆,遂要求退车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车辆修补的事实,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

“现行的消法并未规定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鞠海亭说,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恰恰是争议焦点所在,他认为,在认定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时,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还应满足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要件。此案中,涉案车辆仅在展览过程中受到两道轻微划伤,经销售公司修补,损害极其轻微,亦并不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该事实不足以使陈某陷入购买车辆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鞠海亭撤销原判决,进行改判。

审理结束后,鞠海亭撰写《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要件分析》发表。文章中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含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四个方面的内容。若消费者未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刻意隐瞒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鞠海亭从未停止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探索,带着审判实践问题他先后攻读了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并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了两年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回忆起备考时光,鞠海亭说当时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哑巴英语。为此,他周末去上英语口语辅导班,抓住一切机会和同学用英语交流。“我每天早晨6时30分,还准时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英语新闻节目。新闻主播语速快,刚开始一句都听不懂,坚持了半年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听懂了。”

攻读硕士期间,鞠海亭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法学理论,撰写并发表13篇论文。攻读博士期间,他又出版了自己的个人专著《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从网络案件的民事诉讼角度分析网络发展给法院司法审判带来的理论与实践的挑战。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他来到了等待他的岗位:温州中院研究室,一干就是8年。“感觉自己来到了一个‘大宝库’,可以接触到很多法律疑难问题,什么都试着去研究,民事、刑事、行政各个方面。”

他先后公开发表论著100多万字,出版个人专著1部,主编1部,副主编1部,合著4部,6次承担省部级重点调研课题并获奖,近14年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十项。这些研究成果都源于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中许多文章和调研报告已经转化为直接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鞠海亭被评为“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是全省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人。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鞠海 海亭 破产 ,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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