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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被关456天后改判无罪获赔14.9万 曾索赔2.3亿

2018年05月25日 07:42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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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获14.9万元国家赔偿 家属存异议

2013年11月13日,厦门市思明法院一审认定,江先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新京报记者获悉,包括江先路在内的东妮娅公司方面三名涉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12日,厦门中院裁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思明法院重审。

思明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重新审理此案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此后,江先路再次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厦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江先路无罪。

无罪判决作出半年后,江先路于2016年4月30日去世。

2016年10月17日,赵璟娅以其与江先路之子江惠捷作为申请主体,向一审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赵璟娅的申请内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55.2万元、医疗费等43万元、死亡赔偿金近129万元、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因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2亿元以及律师费等,总计约2.3亿元。

2017年2月,思明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持江先路一案中,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万余元,同时驳回江先路家属的其他赔偿请求。

具体计算上,江先路被错误羁押456天,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10488.8元(456天×242.3元/天)。此外,厦门市思明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671.08元。

江先路家人对这一结果存在异议,向厦门市中院再一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7年11月9日,赵璟娅接到厦门市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厦门市中院维持一审法院赔偿决定。此后,其再一次向福建省高院提出申诉。

福建高院维持原金额 家属将继续申诉

2018年5月21日,赵璟娅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来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福建省高院上述决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江先路一案中,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的14.9万余元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厦门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这一国家赔偿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江先路所涉案件,是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申诉人主张应按5倍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厦门市思明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江先路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未对江先路所经营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诉人要求赔偿其企业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问题,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称,本案中,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江先路的生命健康权,因思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损害,故申诉人要求赔偿江先路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缺乏事实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的3867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是适当、合理的。同时厦门市中院已公开宣判江先路无罪,思明法院也已向申诉人赔礼道歉,故家属要求在特定媒体上公开致歉,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福建省高院决定,驳回江先路家属提出的申诉,维持厦门市思明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金额。

赵璟娅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家属方看来,厦门东妮娅公司因江先路涉案而经营陷入混乱,最终歇业,数亿元投资未能收回,既然本案最终已认定为一起错案,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则应考虑这一部分,对企业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赔偿。此外,江先路本人的健康状况,因涉案恶化,在无罪宣判半年后去世,法院应支持其生命健康权损失赔偿。

■ 律师说法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江先路作为错判案件当事人,其家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不过,如果家属需要就企业经济损失进行索赔,则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错判的案件,对江先路名下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否则将很难被法院采纳。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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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人被关456天 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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