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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人次孕妇“寄血验子”涉案2亿 是否判刑仍待定

2018年09月07日 08:54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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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孕妇鉴定性别后引产

在浙江永嘉与深圳“爱心爸爸”公司合作的人叫李中(化名)。

浙江台州玉环人李中,曾是玉环县人民医院的职工,因故被开除后,在当地开了一家药店。2014年,李中通过网上搜索了解到深圳“爱心爸爸”公司提供香港寄血验子服务。李中因自身的医学背景成为“爱心爸爸”在当地的代理人,他介绍的孕妇遍及台州、乐清、永嘉等地。公开报道显示,截至落网,李中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以上。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初,永嘉警方联合当地计生部门在开展“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排查执法中,发现李中与深圳公司的上述行为,遂介入调查。

李玲告诉新京报记者,2015年12月25日,公司突然通知放假,她回了老家,听说部门的同事被抓,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与此同时,警方还发现另一名合作医生周敏(化名)。周敏同样是通过网络联系,成为深圳“爱心爸爸”公司合作人。周敏是乐清某民营医院职工,起初周敏在医院办公室内替上门的孕妇提供抽血服务。后来,她更换手机号码,专门在外租房为孕妇抽血以躲避打击。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周敏没有医师执业资格。

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周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乐清市一家民营医院或附近居民房内为16名孕妇抽取血液,并将血液寄往广东省深圳市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每次收取鉴定费用5500元至6500元不等,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

16名孕妇在作证时表示,她们与周敏通过电话联络,周敏表示自己所在的医院和香港长期合作,可以随时通过验血来鉴定胎儿性别。周敏告知她们胎儿性别鉴定结果时并不明说男女,而是说和老公性别一样或者与孕妇性别一样。其中,4名孕妇得知胎儿性别后选择引产,被引产的胎儿性别两名为女孩、两名为男孩。

2017年3月30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敏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公司一名业务员告诉记者,除浙江外,公司在其他省份并没有合作人。但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这家公司多个部门先后为广东、福建、浙江、海南、四川、湖北、湖南、广西、山东、辽宁、山西、河南、北京、上海等省份的孕妇提供过赴港胎儿性别鉴定中介服务。

深圳业务员被分批处理

警车开到家门口时,李玲才知道自己是逃犯。2016年1月,李玲在山东老家被抓。

“我在永嘉看守所呆了半年后取保候审,警方觉得我2011年就进公司了,肯定清楚业务,但我是2014年才接触,业绩也不好,当时主要精力放在孩子身上。”李玲说。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22日起,永嘉县公安局陆续将60余名涉案人员挂上网逃系统,李玲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只有个别几人还未到案。由于人数众多,永嘉县警方将案件分批处理。

深圳“爱心爸爸”公司其中一位业务员的辩护律师——广东礼磊律师事务所曹铮介绍,2016年3月18日,永嘉县公安局将第一批抓捕的14人向永嘉县检察院提请起诉。2017年12月,永嘉县法院宣判第一批10人犯非法行医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不等,4名缓刑。部分人提起上诉。

判决书显示,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时法律适用解释认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四种具体情形外,还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里提到浙江高院认为属于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源自浙江省高院2012年11月9日出台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其中第92条的第5、6项规定表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均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

曹铮律师认为,这一点适用法律错误。《刑法》336条第一款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意见》第92条对《刑法》336条第一款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五条司法解释擅自增加了两条“解释”。

“按照立法法,浙江高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因而《意见》第92条是非法的、无效的。”曹铮律师说。

事实上,早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就曾讨论将“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入刑。

公开报道显示,当时草案修正的专家意见产生了分歧。反对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的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赞成者则认为,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遏制作用。最终这一草案没有通过。

2016年3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这一规定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在庭审中,曹铮律师将这些情况一一解释,“法庭上没人反驳,但也没人理睬我们的话。我会见时,业务员说知道了我们没罪,到了法庭上却都认罪了。”曹铮说。

编辑: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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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5万人次孕妇 寄血验子 涉案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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