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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案背后的论文生意

2019年06月24日 07:24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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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外包实际上也影响了维普公司的声誉。”上述人士称,不过,出版管理条例的处罚对象是出版单位,民营公司是受委托方,本案上升到刑事犯罪有待讨论。

一审判决中,修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私设“编辑部”从中牟利。法院认为,该“编辑部”既不具备设立的条件,亦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出版单位,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之情形。根据出版条例规定,即便是期刊的主办单位维普公司设立相应期刊编辑部,亦应按照相应条件,依照相关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设立。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沛胥对新京报记者称,以“编辑部”名义征稿是否是私设编辑部、冒用出版单位,要看是否取得正式编辑部的事先授权、事中默认或事后追认。他认为,该案属于一种合法的委托代理行为。

对于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该案有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以维普相应期刊编辑部的名义从事涉案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从中收取巨额版面费等费用,变相经营涉案期刊,使大量粗制滥造、学术水平低劣的所谓论文以非法方式得以出版、发行,严重扰乱了出版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刘沛胥认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市场经济秩序。“就本案而言,由于欠缺禁止收取版面费的法律规定,因而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具有非法性。并且,印制赠送纸质版电子期刊的行为,其对象具有特定性、有限性和封闭性,跟市场的不特定性要求不相符合,且赠送行为是无对价的,这也不是经营行为。”

刘沛胥说,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任何具体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印制赠送纸质版电子期刊的行为,其受众是非常特定和极为有限的,无论如何都不具有指向社会的严重危害性。”

2019年6月18日,九江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修水县法院重新审判。

新京报记者 王昱倩

编辑:周佳佳

关键词:维普案 论文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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