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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立法提速,台盟中央建议强化防控体系建设

2020年03月03日 13:10 | 作者:孙金诚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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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3月3日电 (记者 孙金诚)呼吁了20余年的《生物安全法》进入立法快车道。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后续审议中,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短板、不足,如何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急补?这一问题引起台盟中央高度重视。

按照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生物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台盟中央发现,在防控体系建设、监测预警机制、预案及培训演练、应急保障能力四个方面还存在着短板和不足,亟待改进和加强。

台盟中央认为,此次疫情反映出了全方面、全覆盖的防控应急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问题。一些地方防控组织机构不健全,设置分散,部门间存在主体责任不明晰、推诿扯皮现象,疫情防控的综合协调能力也不足。疫情萌芽状态时期,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准确、充分的发现疫情和公开信息,制定执行应对决策,有效开展防控应急处置,以致错失良机,造成极大被动。在疫情中,一些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甚至个别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有的虽然制订了预案,但在实施执行中,对疫情认识不到位、工作执行力不强不细、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较为普遍。医疗场所紧张、隔离场所匮乏、药品储备不足、防护物质短缺、物流通道滞后等问题在此次疫情中得到充分暴露。

为此,台盟中央建议,在《生物安全法》立法中要强化和突出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完善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健全、人员责任明确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有效加强统一指挥协调,推动实现分工协作“一盘棋”、各方联动“大防控”的新局面。在立法中要体现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当在加强对生物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主动、全面、透明地公布相关信息的职责要求。在立法中要突出生物安全防控预案及演练方面的要求,特别要从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建立健全举国严防严控的思想意识和体制机制,从上至下开展生物安全防控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在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确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财政资金保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防控公益性基金,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应急防控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互相联系、相互协调、反应敏捷的物资调配体系建设。


编辑:张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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