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今日头条今日头条

行政审批改革保留的项目,还存在不规范、不高效等问题。如何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得更稳,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切实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过度管制和限制

2014年08月18日 07:12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编者按:

  新一届中央政府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收到了良好效果。从2013年初到2014年1月,国务院共取消和下放416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也加快了行政审批改革步伐。

  然而行政审批改革保留的审批项目,还存在审批不够规范、不够高效等问题,如何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得更稳,作用更准,全国政协委员有话要说。

  □全国政协委员施耀忠: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推进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有利于激发市场潜力,有利于释放行政审批改革的红利,为此建议。

一、 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力度,对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予以下放,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

二、 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遵循便民、公开的原则,加快制定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目录统一管理,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要明确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递交材料、审批时限等内容;涉及收费的,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明确前置审批机关。

三、 再造行政审批项目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取消一些前置审批,将一些串联审批变为并联审批,再造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 推进审批项目下放试点。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下放试点,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承接部门的审批权责。定期、不定期对下放试点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检查,依法纠正承接部门不正确行使下放试点审批权限的行为。及时总结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试点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下放审批项目。

五、 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加快建立行政审批评价制度,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等。根据行政审批评价结果,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实施审批;对需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程序予以取消和下放。

六、 健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不断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制约,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让行政审批在阳光下运行。完善行政审批的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对违法审批、超时审批等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行政审批人员的责任,保障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施耀忠:民建海南省委主委)

  □全国政协委员孙太利:完善行政监管部门问责制度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习惯用审批代替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表现:有些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后,政府监管部门往往疏于日常监督,其违规、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制裁,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出;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屡禁不绝;污染企业长期得不到治理等等。此外,“多头管理”也使行政问责面临难题。

  减少审批和强化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两个不可分离的重要任务,为此建议:

一、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绩效考核机制。细化政府监管部门考核事项,设置监管项目的考核指标,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任务到人。采取上级巡察,媒体监督,群众举报,部门自查以及使用数字化科技手段等多种方式,全面考核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二、 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制定《政府监管部门行政问责条例》,统一行政问责法定事项,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违反程序,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管理不善,用人失察;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泄露机密,违反纪律等现象,明确罚则。变事后问责为日常问责、变人治型问责为法治型问责、风暴式问责为常态式问责。

三、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追究机制。现在,行政问责追究主要采取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等方式。这些处理结果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偏小,也没有与其他法律制度实现有机衔接。政府监管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仅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同时,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因此行政问责追究方式不能局限于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等简单方式。应区别官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性质,予以精神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训诫、记过、记大过等);职务处分(包括停职、降职、免职、撤职、调离、强制退休、开除或解雇等);薪俸处分(包括减薪、停薪、罚薪、停发补贴、减少退休金等)。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健全被问责追究的公务员的救助机制和复出机制,给曾被行政问责追究的人员戴罪立功、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任用问责官员程序要公开、透明。 (孙太利:民建天津市委副主委)

编辑:付鹏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审批代替监管 行政问责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