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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价值定位

2014年02月11日 20:44 | 作者:齐卫平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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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民主发展的形态上,具有自己的“中国特色”。

  世界历史进程上,近代选举制度的确立,使选举成为民主的一种政治形态得到发展。几百年来,西方各国选举制度千差万别,但行使选民权利、尊重选民意愿、服从选举结果,则成为选举民主的通律。通过选举、投票来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已经成为人们处置各种政治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建设中,也实行了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并明确认为,新中国的建设必须“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54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围绕这项制度实践而体现的选举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保证,因而成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渐完善,选举民主从各个方面得到丰富和发展,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而且,选举民主不局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种形式,选举、投票也运用于党内、农村村民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各方面的选举中。

  但是,如果只就形式而言,通过选举、投票表现的民主并不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最具特色的东西。换句话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不是表现在选举民主的形态上。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要求民主形式的多样性,而丰富的民主形式,则使当代中国呈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复合型特色。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从一开始就走了自己的路。人民代表大会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两种制度设计,勾勒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并举的“双通道”。江泽民用“两种重要民主形式”加以概括,突出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他指出“这是西方民主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民主形式比一种民主形式好,更能真实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实现民主权利上表现着不同的样式和特点。选举民主的行使方式是表决、投票,协商民主的行使方式是沟通、磋商;选举表现的是刚性民主,协商表现的是柔性民主;选举民主目的是将民意落实到国家大政方针决策之时,协商民主目的是将人民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国家大政方针制定之前;选举民主注重政治结果,协商民主注重政治过程;选举民主一般有授权关系,协商民主不存在授权关系。政治经验表明,民主的丰富性需要实现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形式愈多样,民主就愈广泛。因此,以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复合型构造,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中国特色”。

  从复合型的特色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就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形态相互配合,并举发展,共同作用,进一步打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制度优势,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走向。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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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 协商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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