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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

——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赵彤 樊慧赟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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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在党代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被认为是中共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明确要求全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人民政协如何发挥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形式的作用?如何把握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怎样学习、研究和借鉴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机制?围绕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

  从协商民主的新视角研究人民政协,开辟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一片新天地

  记者:中共十八大对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最新定位,对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您认为这为深化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了哪些新的视角和方向?

  李君如:我们研究人民政协,最初主要从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切入,后来拓展到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近年来又拓展到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十八大关于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论述,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可以从协商民主角度研究人民政协。

  之所以说协商民主理论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主要是因为我们从此以后在研究人民政协时不再泛泛谈论民主,而可以从协商民主这样一种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深入研究人民政协。讲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对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意义,这就是一个重大的意义。

  协商民主这种形式不仅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且具有其他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协商民主,一是公民可以直接同政府官员面对面进行对话和协商的民主;二是公民可以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广泛的议题进行对话和协商的民主;三是公民在决策前和决策后都可以同政府进行对话和协商的民主,而不仅仅只是在决策前对决策施加影响、决策后只能执行的民主;四是公民在协商中实行求同存异原则,努力形成社会共识的民主,而不会在社会中形成多数和少数的分裂甚至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然,这种民主形式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民主形式容易被个别人以协商为名进行暗箱操作而失去其民主的性质。但是,这也提醒了我们,在研究和推进协商民主的时候,包括在完善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公开性、程序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公开地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对话和协商。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人民政协 研究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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