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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

——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赵彤 樊慧赟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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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高兴的是,自从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来,许多地方已经按照协商民主的要求创新政协工作方式。经过长期的摸索,广东、江西等地先后出台了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程序、组织保障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调,凡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这一做法,改变了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协商、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等暗箱操作做法。在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南京市、福州市、厦门市等一些市都做了这样的决定。这样的制度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制度化的力量,还有制度化的压力。尤其是在“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上,为了避免“说了也白说”,广东省在协商程序上规定:政治协商均要形成纪要或建议案;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他们还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同领导干部的“官帽子”联系起来,成为广东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重点考察内容。协商民主日益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和生命力。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立足中国实际,以崇高的政治自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一定能够在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为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赵彤 樊慧赟)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人民政协 研究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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