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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的推进路径

2014年03月27日 08:41 | 作者:郑慧 陈新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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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并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把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基层社会出现的民主协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使之与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对接,协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序发展,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需要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探索。

  明确基层民主协商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定位

  推动基层民主协商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明晰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定位。目前,散见于各地的基层民主协商并未形成具有指导和推广意义的形式,需进一步总结概括提升。不同于西方视野中的协商民主,中国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规定,需要将其置于人民民主的整体框架中加以思考。从总体而言,要使基层民主协商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把基层民主协商与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进行有效对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和完善,逐步从理论和制度层面理顺基层民主协商与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关系。当然,由于各地的政情、社情和民情的不同,各地的民主协商不会全然相同。然而,要想使基层民主协商真正发展,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先需要使基层民主协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有效对接,理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和制度层面为基层民主协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发展寻求制度和法律空间。

  事实上,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既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紧密关联。推动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需要把基层民主协商纳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框架,为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奠定必要的政治基础。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将其视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协商民主形式。避免随着地方领导人态度的改变而改变,随着地方领导人的调整而人走政息。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容和范围,为基层民主协商的发展确立必要的法制空间。同时处理好与基层民主制度之间的关系。从理论、制度和法律层面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组成部分,并不断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基层 民主协商 协商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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