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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推进 尚无时间表

2014年04月28日 09:15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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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须做好“顶层设计”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复杂工程,推进过程中要立足全局,稳步推进。对于尚未考虑清楚或不确定的问题,不妨先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结果进行取舍。

  “规划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的特点,应当由上而下地全面规划。”杨梧说,“有必要在全国统一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上诉巡回法院,并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设立专家委员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并对知识产权中的新问题给出指引意见。”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杨梧建议,对于一审在基层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二审由各省市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进行终审。“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对一审在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二审,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作为准司法的一审。”

  在杨延超看来,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态势,因此,“可依据调研数据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以在首都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置若干个上诉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李绍荣认为,“不论在企业还是法院系统,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十分稀缺。应积极鼓励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各个环节的人才培养。”

  “尤其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更需加强。”李绍荣说,“要高度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依靠这些高端人才,才能确保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激烈竞争中胜出。”

  杨梧说,应把引进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纳入国家战略高度,在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更主要的是,要在国家层面有计划地派出一些法官出国深造或培训,以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提高他们的能力。”

  姜颖认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建设,尤其要考虑到法官合理工作量的测算、主审法官责任制与合议制的兼容、知识产权法官员额制,以及知识产权法官综合保障、工资待遇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齐善鸿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滞后,在电子信息化的背景下,对网络时代作品传播和侵权规则,至今缺乏有效和系统的规定。”他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不够,从某种程度上变相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齐善鸿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构成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打官司赔偿金额往往十分惊人,甚至让侵权者倾家荡产。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打官司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以至于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侵权成本极低。”

  “要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细化操作程序和规则。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以及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制裁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齐善鸿补充道。□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件 法院 知识产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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