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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推进 尚无时间表

2014年04月28日 09:15 |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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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保护发力

  远在17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萌芽,股权、商号权等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明确这些无形财产的所有权,英国于1623年颁布了《垄断权条例》,成为首先确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此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1709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1857年)等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专利发明、著作、商标等无形财富具有了法律上财产的意义,知识产权也由此产生。

  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此时,在欧亚大陆另一端的中国,手工业和河运日益繁荣,商品贸易活跃。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自然科学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本草纲目》《农政全书》《天工开物》等科学著作相继问世。但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的中国,“个体”、“私权”长期被湮没在“御赐”、“钦授”的“特权”中。

  列强以坚船利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之后,“知识产权”被它们带入中国。为保护侵略者自身的利益,英国人于1904年为清政府起草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成为清政府第一部商标法。随后,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也影响了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曾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但发明的所有权在国家,全国各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还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1980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此,中国先后参加了18个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还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像制品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保护和管理条例,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我国国情、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中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此时的中国已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向主动参与者,从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

  在由两院院士评选出的“2013中国十大科技进展”中,嫦娥三号月面软着陆开展科学探测、神舟十号飞船发射成功、天河二号夺得世界超算冠军、世界上“最轻材料”研制成功等等,每一项科研进展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闪耀着自主创新的光芒。

  在与美国国际数据公司提起的“337调查”案的诉讼中,中国的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初裁获胜,同样得益于其在自身专利质量和数量优势基础上构筑的专利布局。

  30多年市场经济的磨砺告诉我们,中国不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也不能走技术依赖型的发展道路,只能走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道路。大量事例也表明,缺乏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诚然,我们仅用3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走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路,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域和产品中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缺少透明度、不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构重叠,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目前归属近十个部门分管,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必将进一步激发创新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知识产权自身制度建设提速。

  可以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创新环境将有更大的改善,中国的科技进步将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支撑。□

  (文/孙英兰)

 

编辑:顾彩玉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件 法院 知识产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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