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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2014年06月04日 09:23 | 作者:刘佳义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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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60多年的发展,各级政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开创者和探索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起着示范、带动、推进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据宪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和规定开展协商;以团结和民主为两大主题,在发扬民主过程中增进团结,在巩固团结的基础上夯实民主基础;协商主体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阶层、各界别代表人士,党派合作性和界别代表性有机结合,具有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在政治体制运行中与党委、人大、政府共同构成四大系统,具有全国、省、市、县四级组织体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政协协商民主的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对涉及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和细化。统筹协调政协内部各种协商形式,加强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他协商渠道之间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合。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抓好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增强约束力,真正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应认真研究关于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

  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提高协商实效。着力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协商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制度 政协 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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