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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请国家赔偿再遭逮捕 警方“新证据”存疑点

2014年07月07日 08:0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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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据”均在当事人被抓当天及之后取得

  除去程序上的问题,该案重启的理由也让人质疑。

  吴运强的辩护律师张维玉告诉记者,在固始县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称“现因证据发生变化,固始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吴运强重新启动侦查程序,并于5月6日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犯罪嫌疑人吴运强刑事拘留”。

  “证据发生变化”是该案得以“重启”的理由,但在吴运强的案卷中,公安从始至终没有指出证据究竟如何“发生变化”。

  张维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谓新证据,除去一份对涉案土地现状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这些口供除去两份是在吴运强被抓当天做的外,其余均是在吴运强被刑拘以后才获得的,“其实就是把之前的证人重新找过来问了一遍,目前没有看到什么新的事实”。

  据律师介绍,整个案卷中都没有介绍,警方到底是获得了什么新证据或什么重要口供才导致该案的重启。

  对比可以发现,该案两份起诉意见书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个别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实没有任何变化。

  在这份新的起诉意见书中,警方也并未特别指出新证据,只是与前一份起诉意见书一样写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移送案件单位移送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吴运强供诉”。

  即便被告人的供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疑问仍然存在:此前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吴运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关于处理土地的事实是一直存在的。

  吴运强案起源于2003年的一次招商。彼时的吴运强作为“创业明星”被引进回家乡,与固始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转让合同,以约4.16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约6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幼儿园。

  此后,由于配套政策没跟上加之经营不善,吴运强的幼儿园连年亏损。为了弥补损失,吴运强将自己获得的土地分为数块,当作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他人,或用于合作开发,或用于抵押工程款。这就是事后被检察机关认定的“倒卖土地使用权”。

  但按照当初的合同,吴运强的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

  买卖还是入股,这是案件的争议点之一。在固始县政法委建议判吴运强有罪的文件中,当地政法委就认为,虽然吴运强签署的是入股协议,实质上却是买卖合同。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了吴运强犯有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罪。吴运强不服提起上诉。信阳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因为案情复杂曾专门请示了河南省高院。

  河南省高院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给了信阳市中院回复:“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实质变更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吴运强的行为有相关合同约定,故不宜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

  最终,信阳中院裁定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则在2013年12月23日对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目前看,这些口供无法构成新的事实,不能理解固始县为何重启该案”,张维玉曾向固始县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但至今未获回应。

  7月4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前往固始县公安局采访,在讲明来意后,固始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陈明华只是不断表示自己不了解此事。记者随后留下了联系方式,希望获得回应,但截至发稿前,固始县公安局并未联系记者。

编辑: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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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申请国家赔偿 再遭逮捕 新证据存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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