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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还原官员外逃轨迹:假身份证办护照 整容躲追缉

2014年09月01日 08:06 | 作者:刘雪玉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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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部分地区收紧官员因私出国

  京华时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根本解决之道在哪儿,如何预防?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目前,关于我国的职务犯罪预警机制薄弱,打击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在认定某个官员是否构成违纪违法、职务犯罪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只能谈话,而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政府要对证据不充分的官员进行监控,防止官员外逃的现象发生。

  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根本解决之道还是杜绝贪腐事件的发生,防止贪腐的事件发生就要让政府官员的个人信息公开化。近期,一些地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进一步收紧,这些措施说明,国家在高调治理“裸官”。

  京华时报: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向所谓的“小鱼小虾”蔓延,这是为什么?

  竹立家:这说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官员的限制已经细化,但还没有具体到基层人员,很多政府部门的“一把手”都感觉到了中国有腐必反的决心。随着我们国家的追讨缉拿网络的铺开和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外逃人员最终将无处可逃。

  京华时报:为何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人数众多?

  洪道德:从美国来看,贪官们往往将在国内非法攫取的巨额财产一并带到美国,如第一时间配合中国缉拿嫌犯返回赃款赃物,将会失去很多财富;引渡、遣返贪腐嫌犯,不仅受制于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而且常常受到两国关系的影响。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对贪腐嫌犯只有遣返和劝返。

  遣返不易,劝返更难,其结果是逃亡美国的贪腐官员鲜有回国受审的。因此,贪腐官员喜欢逃往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主要国家。

  京华时报:仅仅两天前,“海外追赃第一案”刚刚落锤,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海外追赃为何如此难?

  洪道德: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一直到2012年,我国都没有专门针对财产的没收程序,既不能通过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也没有直接没收非法所得的特别程序,导致嫌犯抓不回来,财产也追不回来。

  京华时报:为何贪官们往往将香港作为中转站?

  洪道德:之所以有很多外逃人员逃往香港,因为香港是个免签港,香港和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都是互免签证的,因此外逃人员从香港走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竹立家表示,从香港出逃是出境并不是出国,因此没有办法对外逃人员做出限制,也因此从香港外逃的贪腐人员较多。

  京华时报:缉拿外逃贪官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

  洪道德:外逃人员引渡回国是否会减刑,与是从哪个国家引渡回来有很大的关系。通常,对于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大都是运用引渡制度中的量刑承诺,承诺回国后量刑会减轻。对于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国会承诺不判死刑。从这两个角度上来说,外逃人员量刑适当地减轻了。

  京华时报: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是否意味着能避免打击?

  竹立家:贪官外逃也并不意味着真正找到了避风港,最大的风险是,外逃人员逃往的目的地是否会接受他,外逃人员的手续是否合法,和中国有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观察

  阻断贪官外逃路我国一直在努力

  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但几乎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对他们的缉拿和对官员的管控工作就没有停止过。

  在我国,具体负责海外追逃的主要部门是纪委、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同时还涉及到外交、银行、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其中,中央纪委处于核心位置并发挥主导力量。对于中纪委主管的案件,由中纪委负责牵头、外交部引渡、司法部负责提供司法协作、公安部负责人员押送,而在相应需要的环节,最高法和最高检也会介入。

  今年3月,中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在新增加办案室基础上,新成立的“国际合作局”也有组织查办案件的职能,就是海外追赃追逃。据中纪委官网,该局职责包括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其实,早在1984年,中国就已加入国际刑警组织。200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施行了《引渡法》;2007年1月1日起《反洗钱法》正式生效;2000年12月我国还签署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此外,2007年6月2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反洗钱组织。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最高检先后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签署了检察合作协议。公安部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了65条24小时联络热线,同59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签署了213份合作文件。

  A06—A07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刘雪玉

编辑: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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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官员外逃 假身份证 整容躲追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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