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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1月17日 16: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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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分党组书记盛明富:

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工伤维权也应重视

现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建筑行业工伤维权问题已经做了比较好的制度安排。下面就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工伤维权问题提出几点意见。

一、 对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工应有所体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虽已包含建筑行业派遣工,但部分用工单位对派遣工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使其劳动安全权益得不到维护。鉴于建筑行业派遣工人数占从业人员的三分之一,建筑行业派遣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低等原因,建议在意见中对建筑行业派遣工工伤保险问题有所涉及。

二、 做好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衔接。要明确用工单位为工伤预防的主体;明确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工工伤救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用工单位在派遣工劳动期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要将建筑行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作为相关审批前置事项。

三、 提高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的强制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手段不多,强制力不够;二是实际工作中这项规定很难落实,导致工伤职工在获得赔付前,大额医疗费用无法支付,影响工伤治疗。建议针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提高操作性和强制力。

全国政协委员,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管司司长成平:

加强政府监管 鼓励“事先维权”

工程建设行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也是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一线施工人员“零、乱、散”:零———更换频繁,乱——缺乏专业训练,散———不是固定的队伍,缺乏对所处环境与自身行为风险的认知和防范,受到伤害易,工伤维权难。

因此,建议:一、引入“事先维权”理念。一是建立现场风险信息和防范措施告知制度。二是对不宜进入的环境或异常情况应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专职安全员。三是鼓励对隐患举报或投诉。四是对以上情况应由工伤保险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鼓励。

二、 在做好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推进社会治理。企业和员工自律方面,可通过保险费率的高低鼓励企业健全安全防线,加强安全防护和管理等;对风险高的工程施工人员,对守规且注重防范的施工人员加大保额;鼓励工会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发挥作用。

三、 要清晰划分各方职责界限。对谁是主管部门,谁检查谁负责,谁用工谁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等,按照“可追溯”原则进一步界定清晰。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秘书长谢朝华:

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是维护建筑工人权益的根本途径

就强化法律制度安排,更好解决建筑工人工伤问题,提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 通过领导重视、媒体关注推动法律制度安排,为快速公平合理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只有进行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工伤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积极主动维护受伤工人合法权益。

二、 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在认定具体建筑工伤事故责任原因时应采取合理推定,应采取有利于受伤工人条件下的合理推定。受伤工人是事故关系各方当事人中的弱者,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有利于弱者的合理推定”等原则。并对遭受工伤的工人补偿期限设定时间上限。

三、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预防建筑工伤事故发生。一要强制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让建筑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救济途径的认识;二在企业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伤的相关内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三要发挥行政部门监督作用,做到事先预防,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无缝隙安全监控网络;四要增大工伤保险覆盖率,力争全员参加工伤亡保险。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工伤 农民 民工 保险 建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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