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一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1月17日 16: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李玉赋

刚才,各位委员和专家围绕“切实解决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很受启发。下一步,全总和各级工会将以这次双周协商座谈会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要积极配合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进一步推动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将切实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关爱劳动者、关注工伤保险的社会氛围。同时,对事故发生率高、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开展定期摸排,督促企业依法参保,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二、 积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计划结合工会系统正在实施的《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把建筑工人、农民工列入重点培训对象,引导企业主动承担建筑工人的岗位培训责任。

三、 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强化企业工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的监督职能,推动企业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各项规定,为职工做好安全防护、配足劳保用品。积极推动各地方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政策,及时处理好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推动做好工伤职工待遇落实和帮扶救助工作。抓实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继续做好对工伤职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工会与人社、住建、安监和司法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加大对困难工伤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

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安全生产角度看,重点要强化建筑业事故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全面强化和落实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强化对吊装、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五是承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必须对发包的项目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六是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本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

二、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一是依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二是紧紧抓住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严格依照新法的规定,对建筑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建筑选址和规划审查,确保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相互衔接一致。四是注重建筑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建筑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三、 积极推行建筑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保险机制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赔付能力。对工伤保险实施更加有效的浮动费率制度,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吕忠梅:

建立完善社保体系 构建法治化维权体系

我对维权程序问题的想法:一是工伤责任保险的本意应该是雇主险,应分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真正含义。二是现在的索赔机制都是行政主导机制。律师、维权机构、司法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建议把先裁后审改为选择性,可直接进入审理,也可以仲裁,由当事人选择。三是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形式的工伤保险,怎样和侵权责任法有机结合。建议通过程序设计简化各种机制建设,发挥司法功能,使当事人更便捷地获得赔偿。

具体建议:

一、 统筹考虑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种关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性质与地位,加强顶层设计。一是明确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包工头)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二是清理和修改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三是考虑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资金分开运作。

二、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理性思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新审视以行政手段为主、司法为辅的工伤维权机制,建立法治化维权体系。一是将政府管理定位于对企业不履行法定职责后果监管、为工伤者提供服务;二是将工伤认定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参与诉讼,由法院审查判断,不再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 优化工伤争议解决和给付程序。借鉴交通事故赔偿的办法,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简化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伤维权流程。

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社科院副院长蔡昉:

加快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

2013年,我国农民工绝大多数进入各级城市和小城镇,大多在第二产业就业。近年,农民工在建筑业就业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务农经历,也没有务农意愿,整体上具有类似独生子女的特征。此外,新一代农民工很多在城镇成长并接受义务教育,具有一定城市青年特点。

我国农民工群体社会保护覆盖情况,虽然就自身而言改善很快,但与城镇户籍劳动者差距仍然巨大。2002-2012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增长,其中主体是农民工。也说明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产生对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强烈需求。

对此,建议:

一、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通过先存量再增量(今后每年进城的农民工)的渐进改革方式,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提高生产率和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二、 在完成农民工在户籍身份上的市民化之前,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户籍身份脱钩,以及在全体公民之间均等化。内容包括基本社会保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义务教育以及各项劳动法规要求的平等待遇等。

三、 户籍制度改革要在各级(特别是中央与城市)政府之间实现成本分担、收益共享。中央政府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事前分担改革成本的实际值,减轻地方政府的实际负担;二是预先划分改革红利预期值,消除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工伤 农民 民工 保险 建筑工人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