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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15: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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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促进转化应注意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平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草案)》在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引导和激励转化、强化产学研结合和提高转化服务等方面做了重要的修改,能有效解决当前反映强烈的一些制度障碍。在此提出两条需要完善的建议。

一、 关于法律体系的协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整体上需要把握好两个关系。首先,成果转化是科技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一整体中的一个环节,对于转化,必须立足于整体来看待和设计,不能脱离其他环节只谈转化。没有科技成果的创造、保护,转化无从谈起。其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多、部门多、法律规定多,需要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套,方能形成合力促进转化。因此,要注意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平衡。草案第44条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标准,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正在制定的职务发明条例一定要注意相协调,建议在转化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转化法只规定对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把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放在相应部门法中。

二、 其他修改完善建议

一是增加规定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从草案第43、44条看,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可以低于第44条设定的标准。建议设定单位规定和约定的最低报酬标准,或者明确单位规定和约定的比例不得低于第44条规定的标准,低于该标准的无效,按法定标准执行。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评估制度。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评估作价制度,明确相应的评估方法、标准。同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事先和事后双重评估机制,对转化前后分别进行评估。

三是细化制度设计,增加操作性。草案的有些条文宣示性、政策性色彩过浓,内容过于原则,比如科研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制度等。要细化制度设计,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制定相应的具体规范。再比如第45条“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需要明确,否则弹性过大。第五章多处讲到罚款,应该明确一个数额幅度。第42条第2款“规定一定期限内”,这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不协调性,建议在这个地方删除。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正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真发: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题目的修改意见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题目,提出三点修改意见:

一、 建议把“科技”改成“技术”。科技是科学和技术的简称,科学发现一般是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只有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

二、 建议把“成果”两个字删掉。技术发现如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那就一文不值,称不上什么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算有了成果。

三、 把“促进”两个字删掉。“促进”这个动词的主语是国家或政府。技术转化固然需要政府在财政支持、组织协调、优化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如果企业的积极性、市场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出来,长远来看,技术转化是缺乏持久动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可谓“抓住牛鼻子”。西方发达国家也重视政府的作用,但更重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更重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我国虽然存在着科研机构、高校多为国有的国情,但政府对技术转化工作也不可大包大揽。转化法的修订应体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精神。

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技术转化的法律,比如,1986年的《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6年《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法案》,题目中都没有“促进”、“科学”与“成果”的字样,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所述,建议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题目修改为技术转化法,内容也要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王志雄:

修订应明确相关法律原则概念和规范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如下: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是明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意义。建议把提高经济效益改为“提高经济质量”。二是法律原则上体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三是降低民营和中小企业准入门槛。四是鼓励将国际科技成果向国内转化应用。五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军、民融合,包括军技民用和军品民供。六是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定价机制。

法律规范方面。一是修改、完善适用对象和法律关系。修订稿适用条件随着社会多元化、市场化应该更加广泛,需重视研发人员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对象;法律的主体与主体之间、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应该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更加明晰和对应;违法裁处的规定则根据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相应的完善。

二是增强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法律约束。从实践需求和与国际相关法规比较,修订稿的授权性规范偏多、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偏少;确定性规范偏少、委托性规范不足。建议补充、完善。

三是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建议及时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以补未尽之意,也便于相关委托性规范的陆续配套制定。

其他规定方面。一是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金融服务创新。建议对科技投资成果转化的银行杠杆加大;科技投资产生的有些失败项目,政府要有补偿机制;畅通科技融资渠道。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研发者个人的分配机制。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机制应予重视和完善,建议提高目前偏低的法定标准,完善保障分配制度等。

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化体系与机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社会化服务借助信息化的发展已成体系,并逐渐形成机制,亟须给予鼓励、引导和认可。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转化 科技成果 企业 成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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