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七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七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3月25日 15:09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学院院长高抒:

重点支持我国自主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目的是通过国家财政投入,使科技成果更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但其内容还有一些不易理解或含混之处:

一、 应明确“科技成果”定义,说明国家财政投入支持成果转化的范围。科技成果有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论文和专利。我国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的质量总体上偏低,能够直接转化的成果偏少,所以成果转化法的支持范围应该是以我国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为主。另外,待转化的成果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形,不能混淆。国家财政投入的指向应是针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或拥有者申报的成果转化申请项目。

二、 应充分维护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权益。第19条应明确:在法人单位内部,成果完成人优先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由法人单位内部其他人出面申报,应在成果完成人宣布放弃申报或同意他人申报之后方能进行,至少在一定时限是如此。此外,第16至21条似乎是在强调法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其他人对成果转化利益也有份,这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职务成果完成人以其他法人单位的名义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27条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则应对执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得利益,区分原单位的职务产出和兼职产出,如果是后者,原单位就不应享有权利。为了提高成果转化积极性,对完成人限制应尽量小。

三、 第44条规定了第三种情形的奖励,即“成功转化后提取不低于5%的企业利润”给成果完成、转化的科技人员。由于法人单位与企业共同开发的分成比例是以合同形式固定的,因此奖励的比例与利润总额相联系,有时是不可操作的。被奖励者只应与所在法人单位相关联,因此本法的规定应是针对法人单位内部的单位与成果完成、转化科技人员之间的利润分成问题。在此情况下,5%的比例过低,建议第三点的表述改为“……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属于法人单位的部分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院长李健:

破除思想制度障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我国科技投入总量是世界级的,但是很少有世界级成果。投入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换来的研发成果,如果不能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就是一种浪费。为此,建议:

一、 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体制与机制。应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如果不能及时转化,也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能用管理固定资产的思维和方法来管理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应该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特别是收入分配改革制度。

二、 完善科技项目立项和成果评价的机制。目前,我国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政府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也没有把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内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热衷于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课题,对科研项目的主要评价指标是以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为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承担国家科研项目后,研究的兴趣在于完成政府委托的项目任务,重论文轻转化,往往在科研项目取得相应成果(论文、专利、样机等)或参加评奖之后,束之高阁。为促进成果转化,应当加强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对科研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成果验收,都将成果转化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应专门设立一类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提供支持。

三、 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采取适当形式专职创新创业,需要时又可以回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同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优秀科技人员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目前国内高校科研人员往企业流动这个渠道是畅通的。国外高校中,从企业实践部门聘请人员到高校做老师这一点是非常畅通的。

全国政协委员、海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尹卓:

科技成果转化应由企业完成市场化过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市场化过程,应该在修订案中突出这个思想。市场化过程里,企业就应该成为主体,而不是科研单位,更不是政府。建议如下:

一、 第一章总则第1条“推动……社会发展”修改为: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由规模扩张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二、 第一章总则第3条“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修改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科技成果市场化的方法与措施。

三、 第一章总则第4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发展”修改为: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不能依赖公共财政科技支出完成。应由企业为主完成市场化过程,有关行政部门应给予税收减免和抵扣。

四、 第一章总则第8条“国务院…,地方各级…”,在职能中应加入服务,并添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责任单位是企业。

五、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0条“国家建立、完善……提供方便”,由第10条改为第11条,第10条内容添加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主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所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并在建成后向社会开放;各类中试机构;各类中介评估评审机构;各类知识产权、专利交易平台;各类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启动资金提供财政担保等。

六、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17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确定价格”修改为:应直接向企业推介或通过各级政府建设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企业推介,在企业市场化后,根据合同从所获得的国家税收减免、抵扣额度中及利润中分得应得收益。

七、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33条“科技成功转化财政经费……用途”修改为:国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企业科技成果市场化查验程序、标准及税收减免、抵扣办法、额度;由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委托相应第三方机构承担查验、评审和审计等工作。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转化 科技成果 企业 成果 建议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