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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相关法律问题与对策”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7月06日 15:2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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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席王俊峰:

从法律层面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有几点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一、 集中居住区土地确权问题。一些地方推行合村并组建设集中居住区,往往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然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对此,成都市一些区县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时进行了探索,在村民议事会中进行了明确:在同一组集体经济组织内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旧宅基地复耕后归原宅基地农户,给集中居住区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权;集中居住区是跨组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给村集体,跨村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给乡镇集体,同时给集中居住区农户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二、 户口迁出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户口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在一定条件下仍享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村民全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面临改变。建议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后,不应再以户口作为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统计局副局长梁伟华:

让农村产权确权成果在政府引导下在市场流动中实现增值

当前,农村产权确权工作存在农村产权权属不明晰、政策法规“红线制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融资化险能力较差等问题。对此,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有序流转,让农村产权确权成果在政府引导下,在市场流动中实现增值。

一、 破除政策限制,让产权流转。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流转进行了诸多限制。如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明确了用于非农建设必须通过征地程序。另外,明确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 打消群众顾虑,让群众敢流转。农村产权确权与流转,农民有三怕:一怕既失地又失权;二怕既失地又失钱;三怕既失生产又失发展。因此,要用法律形式将农户承包经营权长期固定下来,成为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三、 提振发展信心,让业主想流转。一是向规模要效益,推动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种植。二是向科技要效益。建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相关政策和制度。三是向品牌要效益,扶持发展有地理标志、有文化内涵的健康品牌。四是向效率要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运用水平。五是向补贴要效益。科学制定农业发展精准补贴政策和粮食收益补偿制度。

四、 搭建流转平台,让产权规范流转。建立集信息综合、产权收储、流转交易、价格评估、抵押担保、风险防患、纠纷仲裁等于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实现农村产权公益性、市场化交易流转。

五、 强化保障措施,让产权有效流转。一是强化政策保障,二是强化风险保障,三是强化金融保障,四是强化项目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吉林省教育厅厅长张伯军:

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法律配套体系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存在多地、少地、无地等权属争议和土地产权交易保障缺失、继承关系不清等问题;放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承包经营权继承认定等方面有制度配套要求;相关政策放开后,潜在的分配失调、多次流转等矛盾的出现,给土地确权、流转、保护等带来一系列不可预见的后果。为此建议:

一、 修订并完善法律配套体系。建议修改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物权法保持统一。适时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中“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认定并规范承包土地的抵押流转方式。规范并明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农户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

二、 加强法律的预见和研判。一是明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内容。细化物权法、土地承包法中的权能规定,如“承包权”包括承包资格权、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权、退出权等;“经营权”包括自主经营权、获取生产补贴权等。二是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三是完善承包土地流转的评估验收机制,保护现有耕地。

三、 强化法律落实与管理创新。应利用这次土地确权的机遇,丰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会议的形式和内容,依托村组议事会,村人治村,规范“因组施策、一组一议”的确权模式。同时,以“基层议定、上级审核”方式认定确权方案,将政府引导和基层民主协商相结合,促进村民自治的自我发育与完善。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土地 农村 确权 承包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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