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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9月18日 14:5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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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新机遇 助推非公企业“走出

——全国政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推进企业走出去是中央重大方针,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走出去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非公有制企业是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力量,国家有关部门很重视,制定出台相关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还面临着法律政策体系不完备、金融保险服务能力滞后等问题。9月15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

企业走出去应立法先行

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得到沿线国家积极回应,必将推动我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但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走出去已经或者将面临诸多问题、困难和风险。

首先,在海外投资方面,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法律。其次,现行有关对外投资的制度政策规定,主要停留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滞后于海外投资发展需要。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效率层次高的、统一的基础或者龙头的法律调整海外投资活动;二是规划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不足;三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明显不协调;四是现有规定大多比较笼统,概括模糊,具体明确规定缺失;五是对有关非公企业走出去的规定严重缺失。

为助推非公企业走出去,应立法先行。为此建议:

一、 制定效率层次高的或者较高的统一的对外投资法作为基础法律。海外投资法应总揽全局,对我国海外投资实践作出宏观导向性规定,着重从海外投资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对外投资委员会的设立,海外投资主体,海外投资宏观管理措施,技术外流限制,跨国经营人才教育、培训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二、 从立法上减少不必要的双重管理和重复性行政审批,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减负。

三、 修改完善境外投资保险规定、服务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

四、 建立完善境外投资融资及担保规定,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 缔结更多双边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税收协定,保护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

六、 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国际司法互助协定,切实为我国境外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

七、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更为灵活的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政策,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城市与同级别国外地方政府、地方城市缔结更多友好城市或者其他协定,鼓励当地企业走出去。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黄淑和:

企业走出去要做到“三个联手”“三个防止”

近年来,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越来越快,目前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展经营,有些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目前已经开始进入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两个轮子”一块驱动的发展阶段。这也为我国企业下一步开展更大规模、更广泛的、更高层次的国际化经营打下基础。

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要强化“三个联手”。一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要形成联手。国有企业具有规模、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民营企业具有机制比较活、效率比较高等优势。这两类企业都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力军,应该发挥各自优势,联手实施投资经营。二是产业链条上的上中下游业务要形成联手,这样不仅仅可以形成产业集群节约成本,还可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三是政府部门支持企业走出去要形成联手。目前,我们政府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府部门各自出台的政策不协调,不够配套,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碰到的某些难题找不到主管部门帮助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走出去指导不足。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三个防止”,共同维护好我国的良好对外形象。一是防止急功近利,搞“一锤子买卖”。以前有过这种例子,不仅损害了中国形象,还丢失了不少市场。二是防止把国内过剩产能中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转移到国外去。三是防止把不规范的做法搬到国外去,我国企业必须按照国际规则来开展境外投资经营,共同维护好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企业 走出去 政策 服务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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