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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5年09月18日 14:5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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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徐钧健:

自贸区要成为服务非公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

“走出去”是新常态下应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中国经济更好融入世界的重要战略。我国各大自贸区应秉承改革精神,成为服务非公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虽然四大自贸区开展了一系列自主创新举措,但大多停留在政府商事管理和金融配套层面,制度设计未能跳出“引进来”的经验约束。信息平台有待完善、政策作用有待发挥、政府服务有待提升。为此,建议:

一、 完善服务体制。加快平台建设,以自贸区管委会为主体,及时更新外部投资和企业收购兼并需求,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及民风民俗、国际商务谈判等信息,搭建行业性和区域性贸易投资平台;理顺自贸区管委会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进一步简化程序,支持并服务企业引进外部专门人才,鼓励外国专家在区域内的本土公司长期就业;由政府直接掌控资源分配,改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运作,在财政和信贷等方面给予非公企业公平份额。

二、 构建扶持体系。研究非公企业通过国内资产抵押获得国内金融机构对其海外融资担保的可能性;加强税费支持,对走出去的非公企业实行减税、免税政策;吸引商业银行、投行、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保险机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入住。

三、 加强金融领域试点。进一步开放资本项目,在自贸区里设置进出口银行、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等金融机构,增设各类外汇交易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宋兰:

用好税收协定助企业走出去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简称,是协调处理跨国跨境税收问题的国际条约。对走出去的企业,税收协定是有效避免双重纳税、防止税收歧视和解决涉外税收争议的重要保障。为此,建议:

一、 加大税收协定谈签修订制度和执行力度,重点衔接“一带一路”沿线与我国有产能合作的国家开展谈签,并根据发展需要,修订完善已签署的协定,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坚实的税收法律保障。

二、 强化企业自主意识,加强企业对税收协定及其项下税收优惠的了解,增强利用税收协定防范税收风险的主动性。同时,要切实履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

三、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为“走出去”的企业预先筹划税务的事宜,有效降低境外税收风险。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携手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参与跨境税收管理,形成多层次的税收服务体系。

四、 创新管理服务举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构建内外互联、企业互动、简洁高效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体系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分国家、分地区的风险预警机制,有针对性的提示税收风险,做好涉税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赣商联合总会会长、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郑跃文:

建立并购交易平台服务民企海外并购

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截至目前,在我国民企走出去过程中,并购已成为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呈现民企规模小、数量多、成功率高、并购速度较快等特点。原因是,一方面并购后企业可直接获取技术而不需要长时间研发,另一方面是并购后不用再建厂,可用“现成”品牌、管理团队等。

但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也需要搭好平台,也要有良好的支持体系。欧美现在有两大阵营,一是有以麦肯锡、摩根等为代表的投行;二是有强大的中介机构作为服务机构。但我国现在没有成熟的服务机构。对此,最近上海市已成立国际并购交易中心,搭建平台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为此,建议:

一、 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如果不是国家禁止的或是必须要经过审批的项目以外,其它项目建议直接“放权”给交易所。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如果批完再去谈判,实际上是不可行的。所以很多民营企业都不去审批。

二、 建议中投牵头和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成立并购引导基金。

三、 加强管理。不能“批了之后不去管理”,交易所和管理机构不仅应知道有多少钱出去,对企业在海外做得怎么样,也应有严格管理。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企业 走出去 政策 服务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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