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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7000万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2015年10月19日 09:2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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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副秘书长吴国华:加快扶贫开发立法进程

  扶贫开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扶贫开发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广西、黑龙江、贵州等省(区、市)先后制定了扶贫开发条例等地方法规,国务院扶贫办曾于2009年启动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法》的前期工作,制定了立法方案、开展了前期调研,2012年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农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单位组成的扶贫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了农村扶贫开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但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一个空白。立法的缺失导致扶贫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扶贫资金缺乏法律保障,现有扶贫模式矛盾日渐突出,扶贫开发工作暴露出不科学、不适应、不可持续的问题。扶贫开发立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加快扶贫开发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扶贫开发立法对于提高贫困地区、贫困居民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贫困居民公平参与发展全过程,共享发展改革成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二是扶贫开发存在的诸多重点、难点,必须依靠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为此建议:

1. 将扶贫开发法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快扶贫开发立法进程,把党和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和制度性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比较完善的扶贫开发法律体系,做到扶贫有据、科学扶贫、精准扶贫,推动扶贫开发工作再上台阶。

2. 立法中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基本方针。通过项目扶贫形成造血机能,靠管理扶贫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靠科技扶贫增加农产品产量,靠教育扶贫提高贫困人口的自身素质,帮助扶贫对象尽快摆脱贫困,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3. 要突出扶贫开发的目标和工作重点。立法中要把最贫困地区和最贫困居民作为重点,把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行各业、社会各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帮助贫困居民脱贫致富的责任,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格局。

4. 立法中要积极创新扶贫开发模式。通过改革创新,形成更加协调、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体制机制。改进考核机制,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改革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整合扶贫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让公共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导向作用,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发展;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广泛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帮扶农村困难群众,营造全社会关心扶贫、支持扶贫的良好氛围。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委员 扶贫开发 国际消除贫困日 扶贫日 全面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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