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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2015年10月21日 18:20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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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今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若干意见》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谈谈《若干意见》的出台背景、形成过程和重要意义。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强调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

  县乡两级人大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县乡人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职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及时妥善解决。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方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作为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从2013年到2014年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张德江委员长亲自带队,先后到云南、浙江、福建、贵州等地,实地了解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7个调研组,对31个省(区、市)的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全面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今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若干意见》。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们党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信和决心。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重要措施,对于适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是什么?

  答:《若干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县乡人大工作实际,提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循的五条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县乡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县乡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县乡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五是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县乡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特点和优势,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探索创新,注重求真务实。

  记者:《若干意见》对做好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国共举行9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0次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巩固了基层政权。《若干意见》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代表选举工作的举措。

  一是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地方党委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县乡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责任追究。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依法加强对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二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地方党委要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对代表候选人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要依法按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针对一些地方个别代表“身份失真”的问题,《若干意见》还对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加强选举组织工作。要依法做好宣传动员、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推荐、讨论协商预选、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确定等各环节工作。要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工作,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保障选民知情权。

  四是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要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以及当选代表被举报存在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相关处理机制。

  五是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若干意见》对提高县乡人大依法履职工作水平有哪些新要求?

  答:宪法法律赋予了县乡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选举任免等重要职权。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必须把保证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基层人大工作水平。为此,《若干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开好县乡人大会议。人大行使法定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实践,《若干意见》提出,县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会,必要时可以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乡镇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大会。同时,还提出了健全议事规则、创新议事形式、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等要求,确保提高会议质量。

  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若干意见》提出,县乡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善于把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县乡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要把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作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同时,要求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

  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县乡人大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当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执行预算法规定,着力加强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开展备案审查等机制措施,切实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四是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县乡党委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县乡人大要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

编辑:巩盼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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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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