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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医患关系 为了“医”“患”的和谐

2016年01月18日 09:4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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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周秉建:建立医疗风险基金

目前,据中华医学会的统计,全国申请做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平均构成医疗事故率为50%左右。对于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的医疗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予以赔偿,但对于无过错医疗风险造成患者的医疗损害如何救济,法律尚未做出规定。而基于无过错医疗风险产生的医疗损害,因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完善,没有形成救助途径,从而成为引发医疗纠纷和恶性“医闹”事件的重要原因。

为此建议:

一、 尽快建立医疗风险补偿的法律制度。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科学,无过错的医疗损害是基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疾病的自然转归,以及患者自身体质的特异性等不可控因素引发产生的,国家应尽快建立医疗风险补偿救助制度。政府应该研究、制定、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风险补偿机制,对基于非医务人员过错所致的医疗风险补偿的分类、鉴定、处理、途径、标准等进行规定。

二、 建立医疗风险基金。1.资金筹集的渠道。一是建立社会医疗风险基金。可由国家、单位、公民按一定比例筹集,建立社会医疗风险基金。当医院出现无过错的医疗风险,导致患者的医疗损害后果时,可以从该基金中得到救济和补偿,从而逐步化解医疗纠纷。二是建立患者就诊医疗风险基金。可采取每位门诊患者、住院患者按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组成基金,例如:门诊患者缴纳一元、住院患者缴纳十元,建立患者就诊医疗风险基金。2.医疗风险基金运营。已筹集的医疗风险基金宜设立在民政部、人社部、卫计委等政府部门,亦可成立专门的第三方基金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统一发放、监督管理医疗风险基金,更好地实现基于无过错医疗损害的弱势群体医疗风险救助和补偿,彰显政府和社会救助的作用。3.相关补偿的标准和范围。可参照我国《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以各市为基准,制定统一的补偿项目和范围、数额标准,补偿数额可由各省市具体情况自行调节。

三、 发挥商业医疗意外保险的补充作用。医疗风险的分担不仅是国家、政府的责任,同时患者个人也应当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应当完善和推广商业的医疗意外保险,可借鉴航空意外保险的模式,由患者治疗或手术前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保险。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医患关系 “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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