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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献策医患关系 为了“医”“患”的和谐

2016年01月18日 09:4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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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东南大学教授洪伟:依法科学办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当前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方面,各地各行其是的局面亟待统一管理,目前的混乱局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维稳局面,带来了医患纠纷扩大化倾向,亟待关注。

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卫计委,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拟定实施细则,依法科学处理好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问题,从而减少当前群众中对此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国家的稳定和谐,减少不必要的医患矛盾纠纷。具体来说,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以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可以接受委托,但只能就法医类鉴定范围内的内容进行鉴定,而最重要的“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足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对此问题提出更为翔实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同时纠正一些省市的司法鉴定委托规定和委托行为。

二是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实质上是一回事,两者包含的内容大致一样,因此,建议相关部门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两者通用,则对于真正形成一元化鉴定格局,从而提高鉴定资源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误解,钝化医患矛盾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是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细节性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医疗事故”定义的范畴,需要加以外延。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定义的“医疗事故”仅相当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体系中的“责任性事故”。由于医事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过错归责(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应是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建议尽快修订《条例》中相关内容。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医患关系 “医”“患”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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