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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诺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2016年03月17日 09:23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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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对比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表决稿中管理费占比条款还有一处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写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表决稿则写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中国首部慈善法

中国首部慈善法

“管理成本”与“管理费用”有何区别?

现行法律中,对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确界定。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给“管理费用”下了定义。

依据《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诺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对比,表决稿还有两处重要变化,“诺而不捐”、“骗捐”,“一放一收”。

对于“诺而不捐”,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表决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此外,对于“骗捐”,表决稿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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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首部慈善法9月起施行 中国首部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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