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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涉奸杀少女被关24年喊冤 河南启动复查

2016年05月24日 10:31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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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判死刑后改判死缓

长垣县检察院于1993年2月21日,以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罪将薛凤起起诉到长垣县法院。庭上,薛凤起拒不承认指控,其辩护人也称认定薛凤起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辩称,关于薛彩芳被害时间,起诉指控是1991年6月1日上午9点,公安的结案报告却说是11时许作案,公安及检方却未对此做出说明;起诉书指控薛凤起强奸了被害人,除被害人在有罪供述中讲过其强奸了被害人外,没有被害人处女膜是否破裂、体内有无精斑(被告人供述射过精)的检验报告,也没有被害人受侵犯、有谁见到过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的证据;此案无任何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强奸杀人罪。

律师还称,薛凤起家到案发现场来回近3公里,当时天下过雨,被告人如做完起诉书所指控的全部罪行,即尾追、搏斗、掐死、脱衣、强奸、抱着尸体位移50米,下到沟里将尸体放好,返回第一现场整理死者的物品,又将部分物品(衣物、包)用火烧着、烧完,返回家中换衣服、洗衣服、刷草鞋,又到薛远光家从容不迫打麻将,没有一个小时的时间是完不成的,现场却未发现任何与薛凤起有关的物证,这个过程也没被人发现。

这么详细的过程是怎么来的呢?相反,却有人证明,在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

最终,长垣县法院还是认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依据除现场勘查笔录外,就是薛凤起的有罪供述、两名证人发现薛彩芳鞋子的证言,以及薛彩芳母亲证言证明薛彩芳离家时所穿衣服、所带物品,程现立等人给薛凤起传纸条“此案是否作你说实话”等证言,无直接证据。

薛凤起家属在此案终审裁定后,从律所查到的律师阅卷笔录中,发现了当时长垣县法院做出判决的说明:“被告人薛凤起强奸妇女、故意杀人一案,经审查卷宗材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1993年3月30日,将此案退回长垣县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未补充任何材料又将此案退回本院,遵照王院长指示,合议庭全体成员于1993年4月19日下午15时将此案向新乡市中院刑二庭王春元庭长做了汇报,王庭长听完汇报并查阅卷宗材料后答复,‘此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细节较详细,没有直接证据也可定案。按新乡市政法委的意见,可以判’。鉴于案情重大,于1993年4月26日将此案向院审委会做了汇报,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薛(凤起)强奸杀人一案,按市政法委意见,被告人已构成杀人、强奸罪,因证据不足,决定依刑法判处薛凤起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10年,并罚执行20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即丧葬费等8800元”。

薛凤起上诉,新乡市中院于1993年12月23日做出裁定,认为此案依法不属于长垣县法院管辖,裁定撤销前述判决,由新乡市中院一审。

新乡市检察院的起诉取消了强奸妇女罪,指控薛凤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时许,尾追本村女学生薛某某至本村南一小桥处意欲强奸,该女不从,薛凤起便将该女推进麦地,捺翻在地,后恐其喊叫罪行败露,急用双手掐住该女的脖子,将该女掐死。1996年5月16日,新乡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凤起死刑。

河南省高院于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1996年12月22日,新乡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审判决,依然判处薛凤起死刑,之后又被省高院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18日,新乡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审判决,改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判处薛凤起死缓,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薛凤起继续上诉。河南省高院于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足以认定”,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9日,薛凤起在多次减刑后刑满获释。

编辑:杨岚

关键词:小学校长 涉奸杀少女 被关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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