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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山东问题疫苗案件

民进山西省委会反映的信息办理获采纳落实

2016年06月16日 10:07 | 作者:米效东 | 来源:民进山西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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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波及全国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的山东问题疫苗系列案件逐渐发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出重要批示。

山东问题疫苗暴露出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给不法制造商、经营商提供了可乘之机。鉴于此,民进山西省委会从疫苗管理制度的规范建设入手,就该疫苗事件,从根源上探究、把脉、补短板,撰写了《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建议》信息,对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力求为国务院、国家卫计委适应新形势出台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提供参考。

4月12日上午,民进山西省委会将该信息经民进中央上报全国政协。全国政协研究室信息局即以信函形式转送国家卫计委。信函指出:“现将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卫小春反映的《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建议》信息送阅,供参考。”

当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主任于学军做出批示:“请国强副主任阅示;请法制司、疾控局、药政司阅处。”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国强做出重要批示:“请春生同志阅,并充分参考修改意见。”

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家卫计委有关领导来电,对民进山西省委会表示了衷心感谢,并特别告知信息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在新的条例中已经被全部吸收、采纳,转化成了国家卫计委在新时期规范指导我国疫苗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体现在:

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疫苗生产和批发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信息中认为,这种模式给第二类疫苗采购、配送、储运等环节带来了很大隐患。为此建议:“应删除《条例》原第十五条内容,改为对第二类疫苗实施省级平台网上阳光交易,县级集中招标采购的流通模式,并由县级疾控机构对辖区接种单位进行统一配送。”

以上建议在新《条例》第十条中得到充分反映:“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同时,在第十五条原内容被删除,建议内容得到了进一步体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该建议信息在一天之内从上报,到有关领导做出重要批示,并最终转化成国家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衔接到位,保证了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表现出了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多党合作意识。同时也是民进山西省委会围绕2016参政议政工作主题年活动部署,在建诤言,办实事,求实效,服务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的一项重要的参政议政成果,必将进一步激发山西民进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使命感。

编辑:秦云

关键词:民进山西省委会 疫苗 疫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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