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协·协商>建议 建议

委员、专家呼吁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2016年06月20日 10:36 | 作者:崔吕萍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的“跑路”事件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态推到风口浪尖。今年4月以来,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业界对于金融反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系统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资者教育应如何来做?切入点是什么?又该由谁唱主角?6月19日,由人民政协报社主办的第14期财经智库主题座谈会“推动金融创新与反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在京召开。会议提出,绝大多数“跑路”平台都是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行诈骗之实,这些平台不能算作金融创新业态。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应严守底线思维,透明经营,信息对称,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会议认为,鉴于当前金融创新速度之快,行业监管者在反欺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应更有侧重点。当前形势下,应明确正常金融活动与非法从事金融活动之间的边界,并将集资行为作为金融活动来实施严格规范,可参考牌照管理模式。

会议同时认为,应通过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一般情况下,金融法制建设一般会落后于金融创新的活动实践,这种现实情况下是否存在补救的办法,也就是在监管部门穷尽所有金融创新监管实践的时候,地方政府应承担起对金融创新风险监测与防范的工作。事实上,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地方政府已经承担了金融风险化解的任务,如果再将风险检测与防范的责任也交给地方政府,它们会高度关注这些金融创新活动,并且更早地介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会议提出,应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保护机制缺失的问题:很多平台对项目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且未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大部分平台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未考虑投资人需要具备的一定风险承担和识别能力;缺乏平台开展促销及公开宣传等活动的限制性规定;缺失争端解决机制及平台破产后对未到期投资者资金的保护机制。

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可充分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通过提高平台信息披露要求、强化投资者风险提示责任、完善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对平台广告宣传及促销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要求平台制定“生前”处置计划及明确争端解决机制等,减少欺诈、误导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室副主任王红,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普惠金融联席会会长刘克崮等近百位委员、专家、企业家参加了本次座谈会。(记者 崔吕萍)

编辑:薛鑫

关键词:委员 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 “跑路”事件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