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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打人是违法,岂能内部处理

2016年06月28日 16:26 | 作者:刘昌松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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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城管打人已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甚至“犯罪”,岂能由单位自行处理。

2016年6月24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西安雁塔城管在公园南路驱散小商贩时,双方发生冲突,城管方面1人死亡6人受伤。目前雁塔警方已将主要嫌疑人控制。

另据报道,同一天凌晨,兰州安宁区城管多人殴打路人李先生,起因是李先生对城管的“执法”表达不满,即遭城管暴打。安宁区城管局的说法是:当晚由局长带队例行整治行动,对于城管殴打李某视频一事,执法局将进行调查,并在查清事实后进行说明。

前则新闻,小贩捅死捅伤城管,肆意剥夺了城管的生命健康权,当地警方对小贩予以刑事控制和追诉,是正确的。后则新闻,城管数次围殴李先生,将其打得鼻青脸肿,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当地警方只是现场询问一下,就交由城管单位自行处理,涉事警察的作为已涉嫌渎职违法。

首先应当知道,殴打他人,都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城管打人已不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甚至“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打人,无论轻重,就应该给予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结伙殴打他人,可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

如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已不是行政违法,而是出“行”入“刑”,成寻衅滋事罪了。根据《刑法》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293条)。

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情形,城管经常涉及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种。

在兰州城管围殴李先生事件,城管殴打李先生,可以治安处罚了;当李先生去理论竟又遭到几十名城管围殴,城管则已是“随意打人”,且构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因此,对积极参与殴打李先生的城管,理应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与者,至少也应以“结伙殴打他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而事件中的警察明知城管人员已涉嫌犯罪却不使其受到追诉,已成立了徇私枉法的渎职违法或犯罪,同样应受到问责。

我认为,各地城管尤其需要进行正规的法律法规教育,强调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而法治的要义正是,任何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统治,小贩不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城管暴力执法和警察执法渎职亦是如此。

□刘昌松(律师)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兰州 城管打人 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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