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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是“互联网+”的常态

2016年09月12日 14:29 | 作者:王甄言 |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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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情况下滑的情况下,企业如何开源节流,勒紧裤腰带?当下有些互联网企业“另辟蹊径”,认为直接裁员并不好听,利用“996”“10、10、6”等不支出额外成本的方式提升工作效率,让受不了的员工自己走人。(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996”工作制,就是指工作时间为早9点到晚9点,一周上6天班。据称,实行996工作制的企业,员工不能请假,并且没有任何补贴和加班费。同时,企业没有邮件正式通知,而是人力部门口头通知。企业辩称,996是常规性动员,原因是9、10月业务流量大。这显然是狡辩。

按照“996”工作制,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计72小时,每月4周,至少工作24天,工作时间至少288小时。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最长工作时间176小时;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最多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两相对照,“996”工作制以内部规定的形式规避了劳动法,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加班不给加班费,员工为何愿意忍受呢?原来,有些公司的套路很深,根据企业领导委派的任务和时间截点,如果不加班根本做不完,这样就会影响员工的绩效、甚至团队进度,因此大家都会“被加班”,以一个团队的形式集体加班,否则,大家都没法交差。还有的以公司“福利”手段鼓励加班,如提供“超时餐补”,享受免费打车服务等等,但加班费还是没有的。

推行“996”工作制,一些员工发现自己“干不动了”,只能“主动提出离职”,不仅达到了裁员的目的,还可以少支付一笔裁员赔偿金。对企业而言,这样不仅把员工“压榨”到了极致,同时又成了事实上的“裁员”手段,这些都与劳动法严重相悖。不可忽视的是,互联网行业劳动者“过劳死”的案例时常发生,足以说明违反劳动法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不应该是“互联网+”的常态。亟待相关部门对其从业规范和劳动用工等问题加以规范,有效约束企业权力,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王甄言)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互联网+ 开源节流 “996”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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