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论>锐评 锐评

国务院债转股意见再否“拉郎配”

2016年10月11日 14:33 |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 来源:光明网
分享到: 

光明网评论员:国务院于昨天公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必须循市场化的方向而动,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且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得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能搞“拉郎配”。

这个“指导意见”显然也是东北特钢破产重整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推力。今天(10月11日)有媒体报道说,大连市中级法院已于昨日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此裁定意味着已有100多年历史的东北特钢进入到了破产重整程序。实际上,还在上月21日,一份名为“东北特钢集团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文件就已在网上流传。据媒体报道,该文件显示,“辽宁省政府已确定东北特钢将进入破产程序,预计9月底破产重组方案会出台,省政府要求10月操作完”。

现在看来,大连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定,是辽宁省政府相关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东北特钢破产重整虽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此案以及东北特钢的前景却并不乐观。相对此前陷债权人于梦魇的债转股方案,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重整为债权人带来的选项已然有所增加。不过,就此说东北特钢的债权人已经完全摆脱了梦魇,那也为时过早。

东北特钢是辽宁省属第二大国企。据初步测算,包括东北特钢集团本部、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内的以金融债务为主的负债共计443亿元,另有约110亿元的经营负债,总负债额已经超过其去年最后一次公布的财务报表上的资产总额。一个省属国企,竟然背有500多亿元的债务,真可谓是“负可敌国”。

当然,东北特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是债权人奋力争取的结果。在东北特钢连续十数次违约之后,债权人曾为此举行过多次会议。在这些董事长不到、地方官缺席的会议上,曾发布公告承诺不进行债转股、不逃废债、保证债券本息兑付的东北特钢向债权人提出了债转股的还债方案。如此债转股,实际上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拿去”的同义语。

正是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提出了《关于要求交易商协会全面暂停辽宁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对东北特钢公开谴责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并倡议所有金融机构全面停止购买辽宁省政府及辽宁地区债券的议案》。这两个议案,也就是当时所谓“几大(银)行将在辽宁全面停贷”传言的来风之穴。也正是这两个“议案”,不啻是对逃废债以及变相逃废债的当头棒喝,由此让当事者以及官方认识到了相关行为所连带的严重后果。9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自律处分信息,给予东北特钢严重警告处分,暂停东北特钢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这个自律处分,其实也是促使大连中级法院做出上述裁定的重要因素。

显然,如果按照“对金融债务按70%比例转为股权,30%保留,债转股完成后,原债权人可通过东北特钢整体上市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在资本市场退出”的方案,债务人无异以画饼冲抵了债权人的债权。因为东北特钢本身并非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金融债权转为企业股份后,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变现就变得毫无保证。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由于钢铁业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其扩张受到限制,企业效益和利润增长的动力有限,因此,身负巨额债务的债务人的所有脱困、赢利、还钱的方案,也就都成了画饼充饥之举。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东北特钢 破产重整 债转股 司法程序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