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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源治流保护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03日 16:20 | 作者:和静钧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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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个人信息侵权是个系统社会工程,各环节应紧密联动配合,相互补充,筑起一道道严密的防火墙,还百姓一个放心的个人信息安全感。

近日,深圳警方开展了打击整治骚扰信息专项行动,对9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进行查处。警方调查涉案企业发现,其中有数十万条无合法来源的公民房产信息,内容甚至精确到业主门牌号码、面积。

个人信息往往是电信诈骗、盗取账号等违法行为者侵权行为的基础数据,居民住所或房产信息的泄露,更关乎到居民及家庭的人身安全。个人信息从采集、加工、贩卖、到非法使用,已经显现出庞大产业链的态势,一旦失控,将严重危害社会。

整治个人信息侵权,应坚持“治源”与“治流”相结合的科学办法。从过去的案例上看,治理个人信息乱象,往往只注重末端的治理,即对最终形成的最后犯罪人的处理与威慑。然而,基于末端的治理思路,虽至关重要,但仍无法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侵权之困。

“治源”就是治理个人信息的泄露之源,提高征信单位与网站的信息诚信管理义务。对未尽义务善管个人信息导致泄露的单位和网站,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若是有意泄露或出售个人信息,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民法草案二审稿有望确立个人信息权,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个人信息权在民法总则中的确立,为权利人穷尽民事程序救济打开了大门。

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网站或单位要求用户注册及开立账户,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住户提供更多的个人敏感信息,当这样的征信行为越来越频繁之后,再小心翼翼的用户或征信单位,也难免出现信息外泄的可能。这说明,除法律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单位的信息安全要求之外,法律应在流失于外的个人敏感信息的流通与持有环节上加大介入程度。

如果把法律对敏感个人信息的持有行为,类比于对敏感药物的持有一样的法律立场,我们就有希望在现实与网络空间上不断收缴与清除流失的个人敏感信息痕迹。凡是有人在说明不了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持有他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应类比于持有毒品、被盗物一样的行为予以介入,给以严厉打击,那么广泛流传于网络空间的这类信息就会越来越少。个人信息非法产业链条上的采集与窃取这一行为就会得到遏制,“无买卖则无杀戮”,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此。

反个人信息侵权是个系统社会工程,也是个系统的法律工程,各环节应紧密联动配合,相互补充,筑起一道道严密的防火墙,还百姓一个放心的个人信息安全感。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个人信息 诈骗 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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