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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至今未纳入职业病 维权无法律保护很尴尬

2016年12月26日 11:20 | 作者:马超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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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认定工伤难

至今未纳入职业病目录

据医学专家介绍,直接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然而,看似个体原因导致的过劳死,当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就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一种综合结果。比如,经济社会转型的压力增大、竞争加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许多员工之所以常常选择“自愿加班”,无非是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而一旦发生“过劳死”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据常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聂彩莲律师介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看似为‘过劳死’在法律规定上找到了安放之处,但从实践来看,一方面,很多‘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因为长时间过度劳累所致,其损害结果未必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可能因劳累在家休息时死亡,而这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认定标准。”聂彩莲告诉记者。

聂彩莲说,另一方面,“过劳死”具有隐蔽、累积、持续等特点,劳动者或者突发疾病但并未死亡,或者经抢救后在48小时以外死亡,这些例外情形均有可能发生,同样不符合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而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许勇律师介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从这条法规中不难看出,职业病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其病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发。但‘过劳死’是一个因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过大、不断累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直至衰竭的过程,并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职业。”许勇告诉记者,从新闻曝光的事例来看,现阶段的“过劳死”大多集中发生在白领、IT工作者等高强度脑力劳动者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的几率更是少之又少。

许勇表示,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共分为10大类130余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常见职业病,而“过劳死”因病因多样、情况复杂,短时间内将其纳入职业病名录、归类固化还存在一定困难。

编辑:梁霄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作 循环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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