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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至今未纳入职业病 维权无法律保护很尴尬

2016年12月26日 11:20 | 作者:马超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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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或为一种维权手段

当务之急是“过劳死”入法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国内的“过劳死”案例中,受害人家属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李灿介绍,基于“过劳死”难以被认定为工伤且短时间内无法被纳入职业病目录,“过劳死”受害人家属从侵权角度主张相应的权利,不失为现阶段处理此类案件的一种解决之道,而且劳动者“过劳死”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点。

“首先,用人单位侵犯了‘过劳死’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劳动法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其次,用人单位侵犯了‘过劳死’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李灿说。

但是,李灿表示,证明“过劳死”后果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现阶段无有效指引的情况下,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劳死”这一情形,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持谨慎态度。

聂彩莲也表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减少或杜绝“过劳死”现象,当务之急是将“过劳死”这一情形纳入法律,这无论是对受害人家属维权,还是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亦或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都会有积极作用。

编辑:梁霄

关键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工作 循环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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