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男子见义勇为过失致人死亡 被免刑罚承担8万赔偿

2017年03月17日 08:58 | 作者:王煜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 追问

1 “假想防卫”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称主要动机来自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判断,本身没有犯罪意图

江波表示,黄章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主要动机来自于对现实情况的错误判断,本身没有犯罪意图,不存在故意犯罪。他表示,高招的行为,客观上导致黄章的认识错误,因此被认定为“假想防卫”。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表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

江波表示,由于双方并无实际利益冲突,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也就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王常清认为,从黄章致人死亡的动作来看,并非连续打击,也未打击高招的要害,体现出其主观上只是为了阻止高招,救下被拐卖的儿童,而不是伤害对方。

2 “免予刑罚”而支付民事赔偿是否适当?

现行法律规定要承担适当民事责任,今年10月起新规规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涉及“见义勇为”的条文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称,这一表述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于“见义勇为”的提倡。不过,这一法规的正式实施,要到2017年10月1日。

现行《民法总则》中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涪城法院正是基于此,判处黄章免予刑罚,但承担民事赔偿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涪城法院认为,黄章在与高招打斗的过程中,属于“假想防卫”,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黄章的行为,尽管已经引发人员死亡,但仍属主观恶性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王常清认为,黄章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黄章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因此,综合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本案中,黄章应属“情节较轻”,在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量刑上适当。

江波称,事发后,黄章一直很内疚,也不愿谈起这段经历。昨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黄章本人,未获回应。

新京报记者 王煜

编辑:梁霄

01 02 03

关键词:男子 见义勇为 被免 刑罚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