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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救人溺亡 家属奔波17年未得"见义勇为"证书

2017年03月21日 11:06 | 作者:李超 李攀 |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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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否应该有年龄界限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祥华认为,从社会效应角度来说,政府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以前小英雄赖宁的故事受到广泛宣传,但容易误导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的事情。如果授予未成年人荣誉证书,就是鼓励学习。

“如果确实是见义勇为,就应该给予荣誉称号。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余凌云说。

余凌云认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引导,鼓励他们做适合年龄阶段的行为,比如看到溺水可以大声呼喊,并不一定要自己跳水救人,但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不让见义勇为。

余凌云说,不予表彰是因为发了证书要向全社会公布,担心会有误导效应。实际上,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宣传时可以正确引导,既表彰见义勇为,也对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见义勇为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现实中,“见义勇为”认定主要根据各地法规,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是立法上亟须完善的地方。

余凌云介绍,目前有不少人在推动全国立法。如果全国立法有可能性,要制定统一规定,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认定和表彰中存在的问题。关键问题是执行问题,有些地方目前没有配套规定,比如规定“不鼓励见义勇为”,有关部门执行时没有具体操作标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说,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出于对其保护的原则。如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奖励,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平等原则相悖。

也有专家表示,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或家属,给予救助、优待,但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不能僵化和教条。(李超 李攀)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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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年 家属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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