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福建晋江发文禁止教师从事“微商” 仍处在自查阶段

2017年03月31日 09:31 | 作者:王煜 左燕燕 | 来源:新京报
分享到: 

■ 追问

教育部门发文“禁微商”是否适当?

有专家称没必要管,也有专家认为教师身份特殊,发文规范合理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关于教师从事微商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不少学生家长称,在看到教师发布的商品信息后,会觉得“尴尬”,“买或者不买都不合适”。

南京一名在编教师告诉新京报记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从事“微商”。不过,这名教师强调,自己在发朋友圈宣传产品时,会屏蔽学生及家长,也不会将“广告”打到家长群。“一个是怕给家长制造麻烦,另外也为了避嫌。”上述教师称,教师工作时间比较固定,社交圈单一且“窄”,从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扩展交际圈等考虑。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在晋江市教育局看来,教师从事微商,会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工作,甚至出现强制学生和家长购物的情况。他表示,这些问题,并非从事“微商”必然出现的问题。对于教师从事微商,应当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解决,例如加强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保证教师本职工作完成好,“没有必要管8小时之外的事”。如果出现利益输送,家长可以通过教师委员会等合法的维权渠道来解决。

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尽管没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但是教师其身份特殊。教师兼职做微商,如果利用职务影响经商,与教学工作相冲突,因为职业的特殊性,而带来负面影响。考虑到这些,那么这项通知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行政手段干预是否有根据?

教育局认为教师属公职人员,禁止参与经营活动;专家称“不能一棍子打死”

晋江市教育局认为,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特殊,从事微商只是载体发生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应当予以制止。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晋江市教育局的发文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

而在熊丙奇看来,就目前来说,尚无法律规定禁止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尽管《公务员法》有规定,但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没有享受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华南理工大学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主任郑方辉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将教师与公务员区别对待,而在教师内部,事业编制与合同制教师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业编制教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分。对于合同制教师而言,教学仅为工作,按劳动获取报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参与经营性质活动,主管部门则不宜过分干预。

不过,郑方辉也强调,教师工作不仅仅在课堂,日常备课等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如果专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则会分散精力。他表示,作为教师,应当区分好“主业”和“副业”,保证教学质量。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王煜 左燕燕

编辑:梁霄

01 02 03

关键词:福建 晋江 教师 微商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