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劳务市场活跃用工需求多样 “劳务买卖”纠纷如何维权?

2017年04月10日 17:36 | 作者:李万祥 | 来源: 经济日报
分享到: 

承担责任一方难以认定

小张受王某雇佣为庞某改造库房。不幸的是,小张在施工中从在建库房房顶摔下来,撞伤了头。在北京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小张回到湖南老家继续治疗。之后,小张将王某和庞某告上法庭。他认为,王某作为自己的雇主,其在事故发生现场未提供工程保护措施,故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库业主委托王某对车库进行改造而未提供工程保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小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9026.78元,驳回了小张对业主的诉讼请求。小张和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那么,车库改造工程的业主是否应当对小张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涉诉库房改造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施工。可是,车库业主在明知王某作为个人不可能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库房改造工程交予王某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个人用工需求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始终保持着较高数量。以北京三中院为例,2014年至2016年,该院共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403件,每年的数量基本保持平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旨在解决个人用工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受到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新类型复杂劳动、劳务、承揽关系交叉使法律关系基础难以区分。”北京三中院民一庭负责人齐晓丹告诉记者,当事人之间往往缺乏明确规范的书面劳务合同,使劳务关系的成立与否较难查明,分包、转包、挂靠关系混乱,对真正承担责任一方较难认定,个人雇主大量存在使其后续履行生效判决的偿付能力受到限制,这些因素导致此类案件的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均存在诸多困难。

编辑:梁霄

关键词:劳务市场 活跃 用工 需求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