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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市场活跃用工需求多样 “劳务买卖”纠纷如何维权?

2017年04月10日 17:36 | 作者:李万祥 |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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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不足致案件多发

常见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既有劳务关系,也有承包关系、转包关系,甚至还有义务帮工关系,除了劳务活动双方,还涉及承包人、发包人、转包人、第三人,认定法律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这些因素增加了此类纠纷中维权的难度。

据了解,工作领域存在一定危险性,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提供保护不足以及提供劳务者自身注意义务不够,这是个人用工领域存在的三大问题。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的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如兼职、临时性用工等,是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环节。当前,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如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大都是交由熟人介绍的工匠施工,而不签订合同,在发生伤亡事故后,各方当事人都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

“接受劳务者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是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接受劳务者风险分担能力不足,导致案件矛盾尖锐、执行周期长。建筑施工领域提供劳务受害者诉讼索赔案件数量多,难度大。”齐晓丹说,在北京三中院近两年审结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约32.3%的案件接受劳务者主张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并因此主张减轻或免除雇主责任;提供劳务者确因存在过错而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集中在20%至50%之间,该责任比例显示提供劳务者的过错责任多为次要责任。

记者了解到,由于提供劳务者谨慎注意能力较低,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减轻接受劳务者责任的判决比例较高;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利益关系较难平衡等因素也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

对此,北京三中院民一庭法官李丹指出,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需证明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具有劳务关系。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而建设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提供劳务者损害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劳务关系,具体表现是,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动力以获取劳务报酬,接受劳务者需要承担提供劳务者所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李丹说,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较易与承揽合同关系混同。承揽合同是承揽方通过劳务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关系,其合同目的在于交付工作成果,定做方不需为承揽方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提供劳务者投保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应归保险合同受益人所有,接受劳务者不得主张从己方赔偿责任中扣除。”

编辑:梁霄

关键词:劳务市场 活跃 用工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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