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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 计划被搅损失如何赔?

2017年06月08日 11:21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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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售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二是航空公司销售暗含超售性质的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指出,旅客购票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本案中,航空公司向原告告知因机票超售导致迟延运输后,为原告安排了改乘航班,且在现场也提出了补偿的方案,对原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航空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本案系合同之诉,道歉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本案中航空公司当庭已向聂建辉、顾佳琦作出道歉表示,故对聂建辉、顾佳琦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了酒店损失及部分交通费用损失。至于休假补偿,原告主张延误了一天带薪年休假,如果他们未使用该休假,可获得公司给予日工资收入300%的补偿。法院认为,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员工不休年休假进行补偿,然而原告出行前已自愿使用休假进行旅游,系已经放弃获得相关休假补偿的机会,故无论原告是否延误第一天的行程,客观上均不会产生原告获得单位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航空公司辩称,已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航空公司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法院认为,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在本案原告的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提示,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从而旅客能自行考虑是否选择购买存在超售可能的机票。因此,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编辑:梁霄

关键词:出国 旅行 计划 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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