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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应明白“九二共识”是大陆对台善意

2017年06月12日 13:48 | 作者:许文彬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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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基会于5月31日举办大陆台商端午节联谊活动,在该会董事长田弘茂主持的综合座谈中,有台商呼吁蔡英文当局:面对两岸僵局,应有政治智慧尽快跟大陆展开对话。

就目前所面临两岸情势问题,大陆方面已经一再宣示底线:“不承认‘九二共识’,就是破坏两岸关系共同政治基础。”对于大陆这一表态,台湾地区很多人总觉得这是大陆态度的强硬。其实,如果结合历史和法律两个角度看,大陆的这个说法却正是对台湾表达的“善意”。这一点,值得绿营执政当局理性、冷静地考量因应之道。

诚然,“九二共识”这四个字并不是1992年两岸两会载于正式文书的专有名词,而是对于海峡两岸海基、海协两会当年香港会谈过程的事后解读、诠释。这也就是辜振甫先生生前在《劲寒梅香》一书中所说的:“第一次‘辜汪会谈’能获得突破性的成果,关键在于就‘一个中国’的原则上,双方得以‘各自口头表述’、‘在两岸互动过程中,这是一件何等重大的事情’!大陆接受台湾的建议,成为两岸数十年来第一个正式的政治妥协!”因此,大陆把“九二共识”作为两岸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不就说明了“九二共识”既是大陆的原则,同时也是一种善意吗?

因此,在法理逻辑上,这是两岸立场最大公约数的默契,根本不存在所谓“真”或“伪”的问题。如果台湾当局刻意加以否定或回避“九二共识”,那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执着而已,对两岸对台湾都不利。

台湾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于1947年,其时大陆与台湾都在中华民国政府统治之中。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而台湾当局“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1993年作出“释字第三二八号”解释,指出:此规定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的依据。

台湾“宪法”增修条文于1991年5月公布,依其第十一条规定,将“中华民国”疆域分称为“自由地区”(台澎金马地区)与“大陆地区”。而台当局“立法院”据此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开宗明义于第一条订称:“国家统一前……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则将“大陆地区”给予定义,指现在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大陆及外蒙古。

由上可见,台湾地区领导人负有庄严的“宪法”义务,必须接受台湾现行的这个“中华民国版本”的“一个中国”概念架构,这是领导人的义务,根本不存在所谓“投降”大陆、大陆的“陷阱”或“被大陆并吞”的问题。相反,不接受“一中框架”就可被视为领导人的“违宪”。

此外,在两岸互动场合,不管各自主观上愿不愿意,都不可避免地,必须找出一个最大公约数的立场表述方式。否则岂非永无交集,甚至又要倒退回到旧时兵戎相见的年代,而台湾又要为“凯子外交”、“军备竞赛”而付出无谓的庞大的资源吗?总之,“九二共识”并无损台湾人民的尊严与利益。民进党执政当局应该尽早修正“在野”心态,蔡英文也应该尽早作出对大陆明智而友善的回应。

(作者系著名爱国人士、台湾“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


编辑:李晨阳

关键词:大陆 九二共识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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